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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法庭上说瞎话,双双被罚2000元,恶意拖延缴纳罚款的,予以拘留!

烟语法萌 2019-07-03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庭审中虚假陈述的原、被告双方分别开出2000元的诚信“罚单”,并对态度恶劣且恶意拖延缴纳罚款的陈某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处以司法拘留措施。


新会区法院会城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要求陈某赔偿装修费6350元,返还押金5000元。庭审中,刘某矢口否认其收取了陈某给付的2万元装修补偿款,陈某亦否认曾收过刘某的房屋租赁押金。


法庭再三强调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二人坚持否认。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进行补充调查,分别对双方所支付款项的性质、支付时间及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查实双方虚假陈述的事实。


最终,双方均承认虚假陈述。新会区法院对刘某、陈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限期履行。其中,刘某认错态度良好,按时缴纳了罚款。陈某态度恶劣,一直未履行,经承办法官多次督促,陈某仍拒不履行。

有鉴于此,承办法官将案件移送执行。经多次释法说理,陈某依旧满口谎言,随意搪塞。面对陈某恶意拖延履行的行为,新会区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陈某联系家人缴纳全部罚款,并手写检讨书作深刻检讨。鉴于陈某认错态度诚恳,并履行完毕,新会区法院在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三日后,提前为其解除司法拘留。(以上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审拒不出庭,某市政府被法院罚款10万元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中,因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一审期间拒不出庭应诉及未在举证期内举证,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起——购买3000万股权却未按期付款,出让方起诉市政府违约


A公司系再担保公司股东,2013年11月,某市政府与A公司、再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再担保公司3000万股股权以318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市政府,并约定该市政府委托该市财政局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再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然后由再担保公司汇至A公司账户,协议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然而,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市政府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直至2014年4月,上述款项才支付到位。股权出让方A公司提出,因该市政府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两笔借款无法按期偿还,造成其利息损失,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市政府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60余万元。



审理——法院传唤如石沉大海,市政府拒不到庭


一审期间,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市政府到庭,并要求其提供证据,但电话通知、传票均如同石沉大海,直至庭审结束,一直未见该市政府代理人踪影。一审法院只得进行了缺席审理,认定该市政府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汇至再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判决该市政府赔偿原告A公司违约期间以3186.9万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损失。

 

峰回——二审中市政府提交证据,要求扣除对方因违约而取得的收益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市政府上诉,认为A公司取得了89万元分红款,属于因该市政府违约而获得的收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同时,该市政府向南京中院提交了A公司取得分红款的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并解释称一审诉讼期间因人事调整,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致未能及时提交。而A公司则认为,该市政府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已丧失了抗辩权,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裁判——证据被采纳了,却被罚款10万元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且A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该证据依法予以采纳,A公司因此持有该股权而获得的相关收益89万余元,从该市政府应赔偿利息损失99万余元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政府赔偿A公司10万余元。但同时,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其在一审期间拒不出庭应诉及未在举证期内举证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庭规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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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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