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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看守所所长是如何帮助在押人员“立功”的

烟语法萌 2019-10-13


注:以下内容整理来自裁判文书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唐来富,系天长市看守所原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1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事实


2012年11月23日,焦南彬因涉嫌受贿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303监室,与同年8月因涉嫌犯罪被关押于同监室的丁某2荣结识。丁某2荣及妻子马某2找到亲戚天长市看守所聘用医生唐宗山(已判决)委托其帮忙关照丁某2荣。焦南彬妻子张粉娟找到焦南彬在天长市看守所任民警的同学陶桂龙(另案处理)关照焦某1。12月初的一天,陶某1、唐宗山与时任303监室管教民警的姜某(另案处理),在姜某的办公室里共谋利用303监室的另一名在押人员赵某来实施假自杀,为丁某2荣、焦某1创造立功减刑的机会。为顺利实现假立功,陶某1和唐宗山先后找到身为天长市看守所所长的被告人唐来富,希望其在立功方面给焦某1和丁某2荣予以关照,唐来富答应。


焦某1的妻子张某3从陶某1处听说看守所可以为焦某1办立功,遂请托焦某1的律师徐某,到看守所办公室找到被告人唐来富,请被告人唐来富在适当机会给焦某1办立功。唐来富答应并收下徐某所送的20000元现金。唐来富答应陶某1、唐宗山和徐某的请托后找到姜某,共谋假立功一事。后姜某在办公室找赵某来谈话,让赵某来找机会假装自杀,给焦某1、丁某2荣创造立功机会,赵某来未同意。姜某又将焦某1和丁某2荣找到办公室谈话,让二人去和赵某来商量实施此事。丁某2荣和焦某1回到监室后,通过许诺给予赵某来20000元并帮助请律师等好处,说服赵某来答应实施假自杀。12月13日中午,焦某1和赵某来在303监室值班,趁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午睡之际,赵某来佯装上吊自杀,被焦某1、丁某2荣阻止,并报告民警处理。唐来富接到汇报后,通知姜某做调查材料,并安排民警办理对焦某1、丁某2荣立功从宽处理的建议书,经被告人唐来富审核盖章后送交法院,申报立功。


为表示感谢,陶某1、唐宗山、马某2、张某3在饭店宴请唐来富、姜某等人。吃饭期间,张某3送给被告人唐来富20000元现金。饭后张某3分别送给姜某、唐宗山2000元现金,送给陶某110000元现金。马某2送给唐来富20000元现金。另马某2通过唐宗山转送给姜某5000元现金。天长市看守所出具的立功证明材料均被法院采纳,焦某1获得从轻处罚,丁某2荣获得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中有焦某1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他第二次被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同号房羁押的有赵某来、丁某2荣等人。为了减轻处罚,他和丁某2荣商量找赵某来假自杀,由他俩解救,争取立功减刑。他和丁某2荣劝赵某来搞假自杀,答应给赵某来20000元并帮赵某来请律师,赵某来同意。他们三人确定了假立功计划,赵某来上吊自杀。几天后的一天中午,他和赵某来值班,其他在押人员都在午睡。他看到赵某来吊在厕所旁水管上,他和丁某2荣一起将赵某来扶起来,将绳圈从赵某来颈子上取下,并按了报警按钮。后姜某给他做了笔录。做完后,他借姜某手机打电话让其姐夫丁某1买四条软中华香烟送给姜某,当晚丁某1照办。他因阻止赵某来自杀,二审时被法院认定有立功情节,减轻了刑罚。法院对丁某2荣也认定有立功情节。


丁某2荣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他被刑事拘留关押于天长市看守所303号房,同号房的还有赵某来。赵某来多次讲他可以帮别人立功,他心动了,并告诉其表弟唐宗山,让其找管教姜某想办法。唐宗山答应找姜某来办这件事。几天后,赵某来告诉他,姜某找赵某来帮他立功,挣点外快花花。第二天上午,姜某将他和焦某1喊到姜某办公室谈话,姜某说已和唐宗山、陶某1说好要给他和焦某1办立功,让他俩和赵某来处好关系,和赵某来谈谈怎么去办这件事。他和焦某1找赵某来商量假立功,赵某来说搞根绳子上吊假自杀,让他俩去救,就能立功了。有一天轮到赵某来和焦某1值班,赵某来说今天就把事情办掉,号房里的人开始午睡,他躺在铺位上看到赵某来走到号房厕所那,将塑料绳一头拴在冲水管上,一头拴在颈脖上准备假自杀,他就跑过去,说:赵某来你自杀干嘛?焦某1将赵某来的绳子解下。后来看守所民警和姜某给他们做材料,整理立功材料时,他让唐宗山帮买两条中华烟和两只风鹅送给姜某等,唐宗山照办。他和焦某1都因为救人减了刑。


耿某证言证实,他和赵洪来、费先林、焦南彬、罗祠武、丁元荣等人都关在天长市看守所303室。赵某来上吊那天中午,焦某1和赵某来值班,听到焦某1呼叫赵某来自杀了,他醒来后看见焦某1手里拿着绳子,赵某来在监室蹲坑旁边,焦某1按报告器报告管教干部,丁某2荣在旁边。监室里有人议论说赵某来自杀是装的。管教不让他们随便议论。赵某来上吊自杀前表现很好,和焦某1经常讲话,事情发生后经常吵闹,情绪不稳定,和焦某1关系不怎么样了。当时没看到赵某来脖子上有勒痕。后听说焦某1和丁某2荣都因为救赵某来自杀减刑了。


二、滥用职权事实


赵某来假自杀,焦某1、丁某2荣假解救申报立功后,焦某1、丁某2荣未兑现承诺的好处,赵某来不满经常闹监。2013年6月28日,赵某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赵某来宣判时对是否上诉表示考虑,言辞激烈,后赵某来将上诉状递交给陶某1。陶某1和被告人唐来富为避免假立功一事败露,二人商量后,将赵某来上诉状扣留未转交法院。2013年7月16日,天长市看守所向天长市人民法院出具未收到赵某来上诉状的书面证明。待赵某来上诉期满,唐来富即安排将赵某来投送宿州监狱服刑,致使赵某来的上诉权被非法剥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受贿罪


1、唐宗山作为天长市看守所卫生所聘用医生,为了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关照以及能持续在天长市看守所内经营药品,2011年春节前,唐宗山送给被告人唐来富500元购物卡。2011年夏天,被告人唐来富女儿上大学时,唐宗山送给被告人唐来富一台笔记本电脑。2012年春节前,唐宗山送给唐来富500元购物卡。2013年、2014年每年春节前,唐宗山送给唐来富各1000元购物卡。唐宗山在唐来富购房时送给唐来富10000元,并为其新房添置消毒柜一台。唐来富对上述财物均予以收受。


2、2012年上半年,潘某承接天长市看守所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业务。第一次共安装十九台“昌升”牌热水器,货款结清后,在年底的一天早上,潘某送给被告人唐来富现金9500元。2013年,天长市看守所又增加安装八台太阳能热水器,货款结清后,潘某又送给唐来富现金4000元。唐来富收受潘某所送现金共计13500元。


3、天长市看守所小卖部由被告人唐来富安排民警崇国先负责经营,除账面利润上交给看守所外,崇国先也能从商品进销差价中获利。为感谢唐来富的关照,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崇国先每次送给唐来富现金5000元。唐来富收受崇国先所送现金共计15000元。


4、2012年至今,天长市私营老板张某2和天长市看守所合作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张某2为让被告人唐来富帮其抓好产品质量,于2013年、2014年初春节前到唐来富家,送给唐来富现金共计20000元。唐来富予以收受。


5、2012年,杨某2的亲戚岑付根关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杨某2希望被告人唐来富给予关照并帮忙疏通关系从轻判刑,两次送给唐来富现金共计15000元。唐来富予以收受。


6、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杨某1为让在天长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父亲杨兆龙得到关照,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每次送给被告人唐来富现金5000元。唐来富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15000元。


7、2014年5月左右,天长市看守所民警陶某1应朋友张广玉请托,找被告人唐来富帮忙将留所服刑的罪犯肖某从104监室调到101监室。为表示感谢,张广玉送给陶某1三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陶某1将1000元购物卡送给唐来富。被告人唐来富予以收受。


2017年6月15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来富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办理虚假立功证明材料逃避法律处罚,并与他人共谋,超越职权,剥夺被告人上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唐来富对部分受贿事实予以供认,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唐来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系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来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琅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来富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皖11刑终1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皖11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来富不服,提起上诉。


唐来富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诱供,其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2、没有和陶某1、姜某、唐宗山共谋为他人报假立功,没有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吃请和现金,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扣押赵某来上诉状是事实,因赵某来人身危险性大,为了看守所安全,上诉期满后就将赵某来送监狱服刑,但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构成滥用职权罪。4、对原判认定受贿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没有收受相关请托人四起贿赂款共计2.4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唐来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唐来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2018年8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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