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院行使侦查权:一民警因诈骗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烟语法萌 2019-10-14


来源:刑事正义、绍兴检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7月1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诸暨市公安局民警殷鑫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侦查其还涉嫌徇私枉法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刑诉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以下内容节选自陈国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一文。


作者: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微信公号,原文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机动侦查权的运用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体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机动侦查权的对象。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一种具体方式。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一起,构成了我国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系。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是刑事立案主体。监察机关不是刑事立案主体,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程序也不属于刑事立案程序。因此,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对象只能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不包括“监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2.机动侦查权的适用情形。机动侦查权只能针对个别案件。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各自管辖范围的规定,是刑事诉讼中三机关管辖分工的基本原则,机动侦查则是例外情形。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只能针对个别案件,而且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不便立案的个别案件,否则就违反了刑诉法关于侦查的管辖分工,违反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行使机动侦查权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经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仍未依法追究的案件;


二是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经人民检察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案件;


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致,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是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拒不侦查或者长期拖延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


五是因为案件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从维护司法公信力出发,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案件。例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地方黑恶势力勾结,利用职权作掩护实施走私、贩毒等刑事犯罪或者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往期文章:判决:律师帮助伪造虚假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等如何定性


 往期文章:最高法民二庭审判长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五)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往期文章:最高院裁判规则:关于“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合同效力判断需要注意的3个问题(详细说明)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