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偷瓜被抓,警方不立案”事件!警方回应来了

烟语法萌


转自:观察者网


近日,浙江嘉兴两名瓜农发现自己被偷了上万斤西瓜,损失惨重,随后将仨小偷抓了个现行。然而他们报警后,警方却以小偷“误信谣言、缺乏主观恶意”为由,认为这不算“盗窃”,不予立案。

事件在网上引发不小争议。8月9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三个小偷已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另外,确实有听信“西瓜没人要”一说而摘瓜的村民,他们与谣言散布者均受到了批评教育。

据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小强热线》栏目8月8日报道,此前,住在平湖的陈师傅有24个西瓜大棚,被偷得只剩零星几个西瓜。隔壁的何师傅更惨,有4个西瓜棚,瓜全部被偷光。

陈师傅意外发现了偷瓜贼的踪迹,经过蹲守,抓住了一男两女3个小偷,现场缴获二三十个西瓜。何师傅则透露,对方是推着三轮车、开着小轿车来偷瓜的,况且那么多西瓜,一两趟显然也偷不完,“太猖狂了”。
不过二人报警后,民警的回复却让他们不太明白。
按照陈师傅的说法,民警认为,这不算偷,只是民事,让他们自己调解。“这个季节偷瓜的事情不算少,偷一两个也就算了,可是一共28个棚里的西瓜,如今看上去寥寥无几,损失太大了。”据陈妻估算,自己的损失已经上万。
何师傅的损失也有将近6000元,两家人对于警方的说法无法接受。

对此,平湖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公室副主任彭晨表示,民警判定这“不算偷”,是因为摘瓜者的行为缺少主观故意性,三个贼的口供里,均是说自己听信了别人的话,以为“西瓜都是老板不要了的,可以随意摘”。

消息迅速在网上散播开来。加上不久前河南鹤壁发生过一起“西瓜被偷还倒赔小偷300块”的事件,不少网友质疑,这搞不好又是警方在“和稀泥”?


9日晚23时许,平湖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解释了事件的来龙去脉。通报称,三个小偷的盗窃行为成立,均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另一方面,“西瓜没人要”的谣言确实存在,是另一位村民跟在三人之后偷瓜,又为了掩饰窃行而撒的谎。然而谎言逐渐扩散,搞得又有多位村民也“跟风”去偷了。
不过,最初散布谣言的村民已经赔偿了瓜农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其他听信谎言偷瓜的村民,不构成盗窃,也予以批评教育。


法萌君语:


勿以恶小而不为,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 标准,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的具体表现为,对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而明显有人管理或所有的财物,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上讲,盗窃他人财物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违法的,没有盗窃数额小就不违法的规定,更没有法不责众、大家哄抢就不违法的规定和解释。现实中,有些小偷小摸行为最后不被处罚,法律上的解释只能是,认错态度较好,违法情节轻微,执法机关从轻或免除处罚,不应存在偷拿了别人东西而不构成盗窃的行为。


故,警方认定的“张某乙、吴某某等多名听信谎言的摘瓜人员,不构成盗窃”的说法,站不住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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