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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造假私分贪污村里征地补偿款,村“两委”四人全被判刑了,片长构成玩忽职守罪

烟语法萌 2020-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者按: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也进行了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726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富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省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河北省蔚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林,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河北省蔚县桃花镇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河北省蔚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被告人康春军,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蔚县桃花镇辛庄村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河北省蔚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正山,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蔚县桃花镇辛庄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河北省蔚县。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桂山,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蔚县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住河北省蔚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春兴,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省蔚县桃花镇政府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住河北省蔚县。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均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告人陶正山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桂山犯贪污罪,被告人曹春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陈桂山、陶正山、曹春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太行山高速蔚县桃花镇辛某村段征地工作中,蔚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委托辛庄村两委班子在征地工作中负责甄别确认辛庄被征地块地类性质及征地补偿款归属并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被告人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夏林、辛庄村村委会主任夏富军、辛庄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陶正山、辛庄村村委会委员康春军在征地工作中,擅自决定将本应该补偿给辛庄村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补偿给村民个人,并以村委会的名义为个别村民出具虚假证明,致使辛某村集体遭受重大损失。
其中,夏林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辛某村集体损失113.1696万元,夏富军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辛某村集体损失94.12704万元,康春军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辛某村集体损失101.39328万元,陶正山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辛某村集体损失116.67744万元。
被告人夏林作为辛某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其在征地工作中的职务便利,虚报0.8亩自留地,骗取征地补偿款3.50784万元。
被告人夏富军作为辛某村主任,利用其在征地工作中的职务便利,虚报2.13亩自留地,骗取征地补偿款8.89488万元。
被告人康春军作为辛庄村村委会委员,利用其在征地工作中的职务便利,虚报3.66亩自留地,骗取征地补偿款15.28416万元。
被告人陈桂山、夏富军利用夏富军在征地工作中的职务便利,共谋骗取征地补偿款,分别以康某1的名义虚报1.8亩、以杨某1的名义虚报1.47亩二轮承包合同地,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13.65552万元,其中,陈桂山分得6.6万元,夏富军分得7万余元。
被告人曹春兴在2016年太行山高速公路京蔚东段征地期间任赤崖堡村、辛庄村片长,桃花镇征地监督协调小组组长,负责以上两村的征地工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曹春兴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致使桃花镇政府将本应该补偿给辛某村集体的116.67744万元征地补偿款发给村民个人,给辛某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陶正山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在从事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桂山与夏富军勾结,利用夏富军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春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陶正山、陈桂山、曹春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略,同检察院指控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陈桂山将赃款均已退交蔚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太行山高速征地拆迁办公室。被告人曹春兴带领原班征地工作人员将桃花镇辛某村违规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全部追回,已退交蔚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太行山高速征地拆迁办公室。
上述事实,(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陶正山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高速征地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在从事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其中被告人夏林、康春军数额较大,被告人夏富军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桂山与被告人夏富军勾结,利用被告人夏富军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曹春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陈桂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辛某村违规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追回,可对被告人夏林、夏富军、康春军、陶正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春兴带领征地工作人员积极追缴违规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弥补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富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夏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康春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陶正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桂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曹春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龚建文审 判 员  赵全荣人民陪审员  张连富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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