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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无证房屋与违章建筑的区分,如何维护房屋权益?

烟语法萌 2020-02-23



裁判要点
当事人购买房屋并交纳购房款,购得房屋并居住多年,虽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同于违章建筑等自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依法保护。因该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故当事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美玲,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美玲因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迎泽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2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美玲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王美玲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案涉房屋,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其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故王美玲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以王美玲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王美玲的起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美玲向太原市精密研磨器材厂购买房屋并交纳购房款,购得案涉房屋并居住多年。虽王美玲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不属于违章建筑等自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依法保护。因案涉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故王美玲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纠正。
综上,王美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马鸿达审 判 员 李小梅审 判 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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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算“违建”吗?

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否是违建需要根据房屋建造年代中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物权法》中规定:“由于合法建设或拆房等一系列做法或者消掉物权的,在这一系列做法展开时就生效”,这一要求中清晰的表明了建筑的物权,确定仅仅是不对的有关建筑规定的才能被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二,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仅仅是城市区域的房子要规划审批,农村地区的房子不用获得相关审批,只要有村委会下发的批准文件就行。因此,对于一些建造时间较长的房屋,在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时,不能仅仅用现在的法律标准进行判定。许多古建筑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完成产权证的办理,然而并没有部门判定它们是违建而进行拆除。

第三,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要求:针对拆迁区域中因为历史因素导致证件不齐的房屋,需要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补办,对于缺少明确发挥但属于合法的,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条例,要求在一定时段内处理;如果无法尽快处理,就应该完整明确的进行阐述,尽可能开创平台,早日处理好问题。

因此,不能说无证房就是违章建筑。

实践中,拆迁方通常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要求:“针对被判定是违章建筑以及在批准期限以外的临时建筑不用提供补偿”,直接就把房屋判定成违章建筑。

因此,要想避免在拆迁过程中自己的老房被判定是违章建筑,一定要注意收集一些能够证实房屋是合法建筑的证据,然后留存好,以便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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