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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决:民事调解书个别条款表达不明确时,审判组织可否对该条文进行解释?

烟语法萌 2020-02-22


裁判要旨

调解书虽然是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但整个调解过程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完成,且最终由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加盖法院印章。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均与双方私下自行达成的协议有明显区别。当民事调解书的个别条款意思表达不明确或理解产生分歧时,由审判组织结合调解的过程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案例索引



《程望罗、余星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79号】



争议焦点



当民事调解书的个别条款意思表达不明确或理解产生分歧时,审判组织是否有权对该条文进行解释?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答辩人提出调解书的条款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中的叙述所形成,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是法院裁判的结果,因此重庆高院民二庭无权作出解释。本院认为,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虽然是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但整个调解过程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完成,且最终由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加盖法院印章。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均与双方私下自行达成的协议有明显区别。当民事调解书的个别条款意思表达不明确或理解产生分歧时,由审判组织结合调解的过程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机构,合议庭是为审理具体特定案件而组成的临时审判组织,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审判机构的名义出具说明或进行解释并无不妥

具体到执行程序中,本院认为,为避免陷入机械执行,执行机构有权结合执行依据的文义,在综合把握执行依据全文,统筹考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对执行依据作出一定限度的解释,在最终结果上不应实质加重任何一方义务负担或限制其权利行使。如果执行机构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有分歧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个别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在所难免,执行机构应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行效率、衡平当事人利益原则并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尽最大可能作出合理解释,而不应在执行依据相关条款出现理解分歧的情形下,一律采取简单驳回当事人执行申请的方式予以处理。

结合本案,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债务人本应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但如因对执行依据中的个别词语理解存在争议,就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使债权人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将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长期不能实现,债务人长期占用债权人巨额资金的结果,确实有违公平原则。就本案而言,重庆四中院执行机构在自身理解的基础上,参照重庆高院民二庭意见作出解释并无不妥。因此,余星华、李俊华、泰峰公司提出的重庆高院民二庭无权解释民事调解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来源:法门囚徒


执行复议程序无需对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规则】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后,双方在受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理法院亦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此时,该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违法而申请复议要求终止执行的,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4)执复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规则评析】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主体签收民事调解书后,该民事调解书即具有和民事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持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而债务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内容违反自愿原则而主张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首先通过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民事调解书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其直接以复议方式请求中止执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因发生股权转让纠纷而进行诉讼,之后双方在受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理法院亦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此时,该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后,申请执行人持民事调解书请求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受理后,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对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违法而主张执行程序违法,应当终止的,应当另行主张再审,不得直接提出复议请求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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