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院审理的原告纪爱美诉当地政府的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因开庭时原告拒不听从审判长脱掉帽子的命令,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这两天,案件从一开始的自媒体报道,走上了各大媒体的报端,引发了诸多的关注和争议,有人甚至冠名“法庭帽子撤诉门事件”。
昨天,南通中院发布了《关于纪爱美按撤诉处理案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介绍了法院如此处理的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考量,认为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了以示法萌君进行了详细的学习和研读,本号今天第三条文章对《通报》全文进行转发,没看过的网友可前往阅看。
应该肯定南通中院对于此事件的及时回应,法萌局也相信通报内容的真实性,但对于《通报》中的几大推理与论断、法律适用与解读,并不认可,甚至认为,如果按此法律的适用与解读,今后各地法院借鉴此做法的话,将贻害无穷。
1、《通报》首先介绍了纪爱美其人其案,称自2014年以来,纪爱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还经常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多次同他人共同进京上访,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南通市两级法院此前开展了庭审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惩治故意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如此表述,尽管没有明言纪爱美诉讼案件行为构成滥用诉权,但言下之意不言自明。不过,被责令退出法庭或按撤诉处理六七次,又重新起诉,何来案件不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制问题是这样表述的:在坚持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可见,即使原告纪爱美构成滥用诉权,应该依法作出认定,裁定驳回起诉或退回诉状,也不会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的结果。2、《通报》称“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所,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一面是“法庭规则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一面却称“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何来“基本要求”,如此解释,是不是自相矛盾?
司法礼仪,没有专门规范,但是可以查询到《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主要是规范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其中有“面容应保持清洁,不得浓妆艳抹,不得蓄胡须,不得纹身、涂染彩甲等。”、“不得在工作场合穿超短裙、吊带衣裙、背心、短裤、拖鞋,不应披衣、敞怀、卷裤腿等。”、“法官开庭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手链等饰品。”等等,但是,并没有“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的要求,不知道《通报》中的“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从何而来?
3、《通报》称“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法官审案断案、查明事实是有赖于根据证据规则对各种各类证据分配举证责任,对证据采信与认定,什么时候多了一项,根据当事人的神态、表情作为查明事实的参考内容,有法律规定或裁判先例吗?
4、《通报》称“对于纪爱美戴黑色鸭舌帽参加庭审及旁听的行为,法官曾多次向其释明,告知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纪爱美也曾因此不听法官劝导而被责令退出法庭。”
这里要明确一点,审判长确实是法院庭审的最高指挥者,具有指挥法庭秩序、惩戒违反法庭纪律秩序者的权力,但这种庭审的惩戒权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两回事。曾经有法院处理过,当事人一审经通知逾期不提交证据被判败诉,二审却提交了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二审法院在判决当事人终审胜诉的同时,对其逾期不举证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处罚。类似的,审判长可以对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纪律者给予责令退出法庭、予以拘留罚款等司法处罚,但并不能因处罚而没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各大诉讼法,只有“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并没有被法官处罚责令退出法庭,就可以视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进而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违法法庭纪律受到的是司法处罚,不是剥夺诉讼权利,原告被责令退出法庭,进而按撤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5、《通报》认为,纪爱美坚持戴帽子出庭的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正常人在温度适宜的室内不会影响身体健康,是否能代表一些特殊体质、或特殊要求的人群感到不适宜那?可以这么推论吗?
6、《通报》称,纪爱美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纪爱美既然“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为何还要大老远的跑来开庭?戴个帽子真的会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其中的逻辑关系是否能讲得通?7、《通报》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纪爱美的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戴帽子等于“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进而构成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消极放弃诉讼权利,逻辑上是否讲的通?戴帽子出庭——法官责令脱下帽子——拒不脱下帽子——责令退出法庭——因无其他代理人就按撤诉处理。这就是这起因脱不脱帽子导致案件被按撤诉处理的司法过程,其逻辑起点是戴帽子出庭是否违反了法庭规则,核心问题是责令退出法庭应不应该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权,案件按撤诉处理。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既然法律规则无明文规定不能戴帽子出庭,为何不能?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律规则无明文规定禁止带帽子出庭,法官依据那个法条命令原告必须脱下帽子?难道仅仅根据个人心中自认的基本司法礼仪规范就对当事人作出退出法庭的司法处罚?法官责令当事人退出法庭会不会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前面已经阐述,就不重复了。
今天本来应该是写最高法院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的,但看到南通中院的《通报》,真的是不吐不快。法萌君真的担心,如此按撤诉处理的模式推广开来,下一次会不会出现,因为戴了个手链、染了个头发、纹了个文身,甚至大声说了几句话,语调冒昧了一些等等,会被审判长以“法庭规则中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应认为属于违反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治建设的需要,让上访的问题通过诉讼,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对信访人和被信访的机关单位是双赢的,回避这种司法责任,采用曲解法律的形式堵住来源,自己也会成为被上访者,故,我们看到了那个行政裁定书。可能原告纪爱美确实已经被当地的法院定性为无理缠诉者。从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得知的行政案件可见,可检索到与其相关的113篇法律文书,其中不乏申诉至省高院、最高法院的案件,更有庭审直播中聘请了北京律师的案件。没有一定的诉求,没有对于法院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寄托,纪爱美怎会一次次费时费力费钱的,向法院提起一次次的诉讼?
拒不脱帽按撤诉处理,可能会短平快、没有上诉申诉之忧的解决了已经成诉的案件,但是,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是否获得了解决,当事人心中的诉求是否得到了司法回复,司法救济渠道设置的意义是否实现,难道不值得关心?
法官可以找个理由将案件一次次拒之门外,但裁定书最终通过自媒体现身网络并引发关注,直至涉事的法院不得不专门《通报》平息舆情,法院并未真的将案件“拒之门外”、置身事外。
更为让人担心的是,司法机关在一次次“创新式”的将案件“拒之门外”过程中,貌似解决了一个个纠缠不清的案件来源,但却在一次次突破法律规范的底线,开创出一个个司法机关扩大法律名词解释的“先例”中,“污染”了法律、司法的“源头”,辜负了那份信任,制造出层出不穷的影响范围扩大化的各种“门”事件。从留意这个事件开始,法萌君一直在跟另一法官的庭审进行对比,法官对政府代理人员当庭普法:有合同也不能拆!他有什么权力拆人家房子?我们那条法律规定,包括政府都没有权力去拆房子。你看一看法条写的,政府有权力拆房子吗?也要申请强制执行呀!一个公司签完合同,可以把人家一栋楼给拆了吗?还把人连夜都赶出去了?我们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居住的环境吗?我们的法律在哪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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