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执行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清理被执行人物品时,受到包括付某、黄某、马某在内的案外人员的妨碍。其中付某、黄某、马某不听劝阻,与法院执法人员直接对抗,造成场面失控。对抗过程中,付某等三人一起围攻执行法官许某,并将上前劝阻的执行法官孙某打伤,致其摔倒在地。后经司法鉴定,法官孙某因外伤致左膝关节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部分切除、头部外伤评定为九级伤残。道里区人民法院于事发当日作出决定,依法对付某、黄某、马某三人拘留15日。执行法官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将付某、黄某、马某作为被告起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等三被告明知孙某(包括其他现场执法人员)系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案件,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劝阻,暴力抗法,并在对抗过程中将孙某打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故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ニ十ー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282.93元、残疾赔偿金109784元,以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计17000余元。
有法律网友针对这个报道提出质疑,暴力阻碍执行法官执行司法公务,将执行法官打伤致残,怎么仅仅构成了司法拘留?难道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怎么会让执行法官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难道不应该构成工伤,或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索赔?进而有网友提出,如此公报的案例,名为保障法官权益,处罚不力,是不是会纵容暴力抗法者下次再犯?
2019年12月3日《人民法院报》同日刊发的《王某乙妨害公务被判刑案》中,王某乙在执行法官参与的评估现场,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并未造成执行法官的实际人身伤害,后被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执行裁定书,至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王某甲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乙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房门锁闭后离开现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后,相关人员依法将门锁打开,并进入房屋内开展房屋现场评估。被告人王某乙返回现场,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导致现场评估工作未能完成。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一个暴力抗法将执行法官打伤致残,引发执行现场失控,仅仅被司法拘留15天;一个则是手持菜刀威胁阻碍执行法官执行评估工作,却被判刑七个月,相比之下,差距也太大了吧?且不说司法处罚、刑事构罪量刑裁判标准上讲究的罪罚相当、“同案同判”,仅是从一般人感受上看,伤人致残的仅是拘留,持械威胁的被判刑,差异也太大了吧?
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不应仅限于处理了,处罚了,还应该讲求处罚的严厉性、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才能杜绝此类暴力抗法损害司法权威行为的再次发生,也让一线司法人员敢于司法担当,迎难而上。同样是执法者,保障法官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建议应该向公安机关学习。2018年12月19日,公安部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只要民警是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职,其行为就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而非个人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就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并且民警个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不应当因此受到侵害,警务辅助人员、民警近亲属一并纳入保护范畴。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应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受到暴力袭击的;(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连云港新闻2019年4月9日报道,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周某某在海州某烧烤店内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在依法传唤周某某的过程中,周某某拒不配合并阻挠民警执法,还辱骂、殴打出警民警,致使现场民警、辅警等三人受伤,经鉴定,其中两人为轻微伤。近日,海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我从来没有想过去触犯国家的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我从外地来到连云港来是为了照顾父母的身体,当天因为送行同事酒喝多了,对出勤民警造成了伤害,向受伤民警表示道歉,我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庭审现场,周某某追悔莫及。 往期文章:法官办案感悟:面对那行将就木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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