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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侵未成年人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烟语法明 2020-09-17

原题: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之维权秘辛
  
近期,韩国“N号房”事件、国内“上市公司前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疑云......令性侵未成年人问题再次站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与社会舆论更多关注事件发展和案情细节相比,法律圈内人则更加聚焦于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惩处、预防和反思上,尤其是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关于与此相关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的探讨从未间断,人们也特别关注犯罪嫌疑人最终会面临何种的刑事处罚与“犯罪下场”。
 
然而,在聚光灯的背后,其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特别是他们民事权益的维护。今年有望出台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国公民权利的百科全书,也是我国社会发展成熟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其实已就性侵案件未成年人建立了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总则第191条作出专门规定),即从受害人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在这三年内均可提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应该说,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为被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维护充分打开了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大门,在加上相关的《侵权责任法》等民事侵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上、制度上能够有效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令涉案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在制度“表象”的背后,民法实务界更加关注“实操”层面维权的有效性。例如,性侵案件大多造成被害未成年人心理创伤,受害者家长在民事索赔上一方面希望被害人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得到及时支付,另一方面就是希望得到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实践中,往往家长提出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面对“高额”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诉讼路径的选择、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举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张策略等是“制胜”的三大“法宝”,相关的维权“秘辛”务必牢记:
 


 

一、单独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一般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都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未成年人遭受侵权的民事赔偿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因此,作为民事赔偿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通过该途径加以解决。而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则其另行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支持。
 
面临以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尴尬”,被害人应通过单独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途径摆脱困境、依法维权。也就是说,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就性侵行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立案和支持。
 
二、巧用刑事诉讼证据认定民事侵权四要件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害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必须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四要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对此,被害人一方完全可以搭刑事诉讼的便车,在单独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中充分利用刑事诉讼中业已形成和固定的各种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性侵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弥补自身在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方面的弱势和不足。
 
首先,在证据形式上,要善于利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法庭调查中充分阐述其证明目的,这对民事诉讼上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至关重要。其次,要善于利用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特点,增强举证证明力。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鉴于二者证明标准的相较高低,被害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刑事诉讼中的各种证据形式加强自身举证的证明力。而且依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六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也就是说,原则上,刑事诉讼中的预决事实,特别是有罪判决中的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对此,被害人完全可以利用已生效的有罪判决认定的基本性侵事实来证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四要件。
 


三、巧提“心理康复治疗费用”弥补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中,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往往在起诉书中会要求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社会舆论也普遍关心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实,在民事诉讼中,此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很难有统一标准可依。上述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也仅仅是给出了几项可以参照的考量因素,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标准。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究竟能获得多少支持,很难预料。
 
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因素,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后往往到医院或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虽然有别于上述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毕竟能够对疗愈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发挥积极作用。对此,四部门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在列举可赔偿费用后也加上了一个“等”字,这就为“心理康复治疗费用”提供了政策依据,实践中应对原告提出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注:本文原载于公号【涛声明法】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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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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