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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判滥用职权罪免予刑罚仍在单位工作,合规吗?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华商报报道,2020年4月20日,河北省易县群众向记者反映,

“近日,我到易县人民法院办事时,发现王某某仍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大家都叫她王庭长。”反映人称,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曾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我不懂法,不知道像王某某这样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保留公职?能否继续留在法院工作。”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王某某确曾被司法机关逮捕、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被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17)冀06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女,原任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2017年3月9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由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北京市房产交易双方身份材料、房产证复印件、虚假借据等诉讼材料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交由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先后立案并审理了9件确认协议有效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均以以房抵债的方式调解结案,后涉案9套房屋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经查,(2012)易民初字第1773号王某诉纪某民间借贷案等九起案件为虚假诉讼的证据确实充分,其余案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而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其余案件为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并未涉及房屋价值及交易价格,也未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税收损失4789600.40元无据。


被告人王某某关于其办案行为与税收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20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4月21日上午,易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王某某这种情况不影响工作。“法治社会,任何单位都不能胡来,要严格按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该负责人称,王某某回法院后,仅仅是保留了公职。对于群众“法官应一身正气,清正廉洁,像王某某这样犯过罪、有污点的人是否适宜继续留在法院”的担心,其称,目前,法官实行的是员额制,王某某没有入额,不再是法官了。“没有法官身份,就没有裁判权。该负责人同时否认 “王某某系易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一说,他再次强调王某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干警。

按照规定,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公务员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4条第二项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当然导致“免去现职”或“开除党籍”的处分,而是“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更不当然导致开除的处分。


新闻素材来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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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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