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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实践中,公司终止之前,清算组逃避清算责任,故意不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善意股东的权益,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建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以维护正常的清算秩序。本期围绕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承担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清算主体未尽通知义务致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尹光能诉吴宜莲、吴成均、吴孝经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解散注销,清算组未对已知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侵犯了债权人的法定权利,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号:(2009)渡法民初字第169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2.清算组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和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范喜英、徐忠故意隐瞒清算信息侵犯债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其已知的债权人,且其明知对地处浙江省的债权人负有债务,却仅在江苏省的报纸刊登公告,显属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即使清算组已在债权人所在地的报纸进行了公告,也不能免除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苏中商终字第06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辑(总第20辑)
3.公司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沈聪明诉沈锡雷、陈成章、顾汉明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与管理层并未实质性地分离,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通常也不违背股东意志,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2)公司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清算义务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973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3年第3期(总第27期)
4.清算组在公司解散时未尽书面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重庆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林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对由此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法院网
5.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李桂芬、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公司已注销,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
案号:(2015)民申字第141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14
6.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旺祥与卢合笃、王淑限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尚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反而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故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清算组成员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厦民终字第4421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26
7.清算组成员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圆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雅佳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光华电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清算组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在明知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却未对该债务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寒商初字第279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28
司法观点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而清算组未按照该条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种是不当履行。前者是指清算组根本不向债权人寄送通知或者发布公告,从而在债权人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私下清算并注销公司。后者是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它是指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对于解散清算的相关事宜,清算组或者只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已知债权人或者只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未知债权人。只通知不公告和只公告不通知分别是对未知债权人和已知债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样的做法可能导致相关债权人丧失申报债权的机会,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
在对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因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规定适当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对于债权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加以强调:
(1)“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既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又包括未能及时补充申报债权两种情形。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因而在补充申报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清算组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必须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后果,且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即“因此造成的损失”。
(3)该部分损失遵循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由债权人主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
(4)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行为即可视为其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无须对该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5)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理解:
首先,清算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清算组成员是作为一个共同体而一同管理公司清算事务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自然也应“权利共享、风险共担”。
其次,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根据行为人对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一个清算组成员主张全部的赔偿,又可以向全体清算组成员分别主张部分的赔偿。
最后,部分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在清算组存在内部分工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失可能是由于个别或部分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因而,已向债权人实施赔偿的清算组成员可以要求其他成员按照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注:上述观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已分别被修改为“《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2~293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1.清算主体未尽通知义务致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尹光能诉吴宜莲、吴成均、吴孝经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解散注销,清算组未对已知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侵犯了债权人的法定权利,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号:(2009)渡法民初字第169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2.清算组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和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范喜英、徐忠故意隐瞒清算信息侵犯债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其已知的债权人,且其明知对地处浙江省的债权人负有债务,却仅在江苏省的报纸刊登公告,显属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即使清算组已在债权人所在地的报纸进行了公告,也不能免除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苏中商终字第06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辑(总第20辑)
3.公司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沈聪明诉沈锡雷、陈成章、顾汉明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与管理层并未实质性地分离,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通常也不违背股东意志,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2)公司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清算义务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973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3年第3期(总第27期)
4.清算组在公司解散时未尽书面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重庆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林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对由此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法院网
5.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李桂芬、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公司已注销,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
案号:(2015)民申字第141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14
6.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旺祥与卢合笃、王淑限清算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尚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反而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故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清算组成员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厦民终字第4421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26
7.清算组成员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圆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雅佳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光华电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清算组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在明知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却未对该债务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寒商初字第279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28
司法观点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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