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严格来讲,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准确的法律定义应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习惯上,人们将通过了国家法律资格(司法资格)考试,按照《律师法》执业要求,定点就职于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培训的人员,简称之为实习律师。一年的实习期间满,完成了培训课程考核,通过了实习考核委员会考核后,实习人员方可转为执业律师。从定义上看,实习律师是介于社会民众与职业律师之间的过渡阶段、预备阶段,这也要求他们需要从事一定的律师执业事务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便通过考核,但又有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活动。参与诉讼,是律师执业的必要活动,也是实习律师结业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实习律师这一概念,导致长期以来,实习律师在司法诉讼阶段能够从事什么活动,一直存在争议。散见的司法文件、行业规范中,还是能寻找实习律师从业的活动依据的。
昨天,有实习律师跟法萌君讲,其在当地法院跟一名执业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过程中,在庭审发言阶段,遭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打断,称实习律师不能在法庭上发言。意外的是,也是从实习律师阶段走过来的被告律师,也附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看法,对实习律师的发言提出反对。真是过了河就拆桥,自己都忘了自己的当初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二年条规定,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第二十三条规定,实习人员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根据以上规定,实习律师应当参与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但不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不能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可见,禁止的是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这从另一个方面实际上肯定了实习律师可以出庭,也未禁止以实习人员身份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全国律协的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实习律师可以进行的活动,但各省市律协依据该规定及《律师法》的规定,分别制定发布了当地的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如山东省律协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的辅助工作;在本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出庭;.....第三十八条规定,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单独出庭;从事其它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等。以上规定更明确了,实习律师可以在本所其他律师的带领下出庭,仅是不能单独出庭,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其他省市区律协也有类似的规定。很好理解,实习律师不是执业律师,以律师身份承接业务、发表代理意见,本是构成身份虚假,规定禁止实属应该,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实习律师仅是出庭旁听,不能表明实习人员身份的情况下以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发言。综上,行业管理组织规定禁止的仅是实习人员以律师身份在法庭上发言,并未禁止其以实习人员身份进行发言。
看完律协的规定,再看看最高法院的规定。
最高法院2014年12月9日发布《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2016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其中的精神归纳起来:实习律师可以有限制的参与诉讼活动,一是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二是不能独立办案(但涉及补交立案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事务性事项的除外),但可以与执业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规定,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注意,律师助理,并不是实习律师,这是两个概念。律师助理,是指律所或律师聘用的劳务人员,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律师助理,只要律师认可就行。实习律师不是律师助理,其跟律师之间,并不必然的是助理关系,法律上是业务指导关系。这个规定,并不足以成为禁止实习律师在法庭上发言的依据,因为,适用的对象都不对。
嘉兴市中院、司法局2016年联合发文《规范实习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其中规定:实习律师必须与律师同时出席庭审活动,不得单独出庭;实习律师表明身份之后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按法庭要求进行举证、质证发言。
司法实践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浙绍商终字第45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允许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明显违反程序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一审法院允许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并无禁止性的程序法规定。”进而驳回了上诉理由。
综上可知,律师行业规范、最高法院司法文件都规定了实习律师可以出庭,可以与执业律师一起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地方法院发文、司法审判实践均认可实习律师在庭审中进行发言的行为,故,实习律师只要表明身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在庭审中进行发言,是符合规定的。
正所谓,相对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些作出实习律师表明身份后还禁止其发言决定的法院,实则是于法无据呀。希望此文出来以后,不要再发生实习律师与执业律师一起出庭表明身份之后,还被禁止法院的情况了。毕竟,法律人在法庭上为了法律依据争起来,不是太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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