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执行干警跨省扣押劳斯莱斯,返程途中竟遭拦截

烟语法明 2020-09-18


近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跨省追击成功将一辆劳斯莱斯魅影轿车扣押归案上演了一部执行版“速度与激情”


回溯:借贷490万元购买豪车

2014年3月,陈某和妻子谭某向银行借贷49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劳斯莱斯魅影轿车,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人在还款一年后因资金问题停止向银行继续偿还贷款。2015年,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3月,重庆江北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谭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310余万元。后该银行向重庆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整个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陈某、谭某一直未露面。经法院调查,二人名下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为了隐藏财产,二人将劳斯莱斯的GPS拆了下来,并离开了重庆。从那以后,这辆劳斯莱斯魅影轿车就如同消失了一般,而重庆江北法院却一直没有放弃对该车的追踪。

寻踪:“消失的魅影”再出现

两个月前,这辆“消失”了近4年的劳斯莱斯魅影轿车在山东出现。

从那以后,这辆劳斯莱斯魅影就在全国各地疯狂行驶,从山东到广东,再到福建,然后返回山东,并于5月25日来到浙江宁波,行程上万里。

“车主应该是在各处寻找买家,最初去的几个地方都没能如愿,最后可能在宁波找到了买家。”对这辆车的追踪,重庆江北法院执行干警始终没有松懈。由于之前劳斯莱斯的行踪不固定,因此他们没有贸然出击,而是等待时机到来。
5月25日起,该车就一直在宁波城区活动,“有时来往于医院和小区之间,有时会出城一段时间,有时凌晨三四点还在路上行驶……”执行干警发现,虽然车辆被使用得很频繁,但再没有离开过宁波。

现场:回程路上被“反追击”

6月9日上午10点,重庆江北法院执行干警抵达宁波,发现涉案的劳斯莱斯轿车停在鄞州区中山东路某小区楼下的露天停车场。

在和当地法院执行局对接后,重庆江北法院执行干警开始制定扣押方案,并在距离停车场不远处,等待车主现身。为了不“打草惊蛇”,执行干警在埋伏的车内静静等待。
下午2点,经过长时间的守候,执法干警最后决定查扣该车。在为豪车贴上封条,做好交接后,拖车将这辆价值数百万元的劳斯莱斯魅影轿车拖走,直接开上高速路,向重庆方向行驶。

6月11日上午5时,在拖车正常行驶至重庆丰都附近时,一辆未悬挂牌照的保时捷卡宴突然超车,车上坐着4名男子,保时捷卡宴也作出试图逼停拖车的举动,这让拖车司机大吃一惊。
随后,卡宴车上的人员多次采取超车和逼停的举动,威胁拖车司机就近下道,但拖车司机并未听从,但因卡宴车多次逼停行为,拖车司机无奈只好开到丰都服务区。

在知晓前述卡宴车的举动后,重庆江北法院迅速与丰都法院和公安机关联系,丰都法院执行干警对卡宴车随行人员和扣押的劳斯莱斯轿车当场进行控制。

重庆江北法院执行干警随后赶到现场,对四人予以训诫,并将他们和扣押车辆全部带回法院。

惩戒: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原来,4名男子了解到重庆江北法院查扣车辆后,就连夜开车从宁波出发前往重庆,意图半路追截拖车,夺回劳斯莱斯轿车。

目前,参与逼停拖车的4名男子,因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被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实施扣押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协助配合扣押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妨碍法院执行,否则将依法追究妨害公务、拒不执行等违法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北法院

       往期文章:7月1日起新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应该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


       往期文章:央行紧急通知!7月1日起,私转私、公转私10万元起将被重点监控


       往期文章:鉴定结论≠审判结果,法院这样判…


       往期文章:14岁少女失踪6年为父子生3孩 主犯终审被判15年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