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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还被控非法拘禁?检察院情况通报来了

烟语法明 2020-09-17




7月11日,“红星新闻”、“上游新闻”等报道,3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7204公路边的乐尔乐超市,一名男子因盗窃被超市店员发现并抓住。警方约一小时后接警到场,在场人员都被带往了派出所。


苏磊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在抓获涉嫌盗窃的张某以后,“赤手打过他两下”,但将张某留下是要查看张某盗窃的视频、商量赔偿事宜等,“前后加起来也就一小时左右,我不知道这算什么非法拘禁。”


根据报道,超市此前曾发生被盗窃情况。店内监控显示,3月27日晚上7点左右,两名嫌疑人先将易于销售的洗发水、洗面奶等货品装入购物篮,然后带到纸品区的盲区,装入自己的双肩包内离开。


3月29日中午,超市店员发现小偷再次在店内出现后,关闭店门,抓住了涉嫌盗窃的黑衣男子。男子“他跑的过程中不小心在店里的一个台阶处摔倒,头撞到货架上,撞破了皮。”店员曾用手打过黑衣男子两下,分别是头部和臀部,随后便将黑衣男子带入装有监控设备的超市办公室,确认相关作案视频并商讨后续赔偿事宜。当天在场的另一名超市员工吴冰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自己在阻拦张某逃跑的过程中,“踢过张某几脚”,原因也是张某对其涉嫌盗窃一事“态度嚣张”。


警方约一小时后接警到场,在场人员都被带往了派出所。4月3日10点,警方便在超市门口守候,抓获了苏磊、吴冰、叶梦等人,三人随后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刑事拘留。4月4日,苏磊涉嫌非法拘禁被盘龙警方刑事拘留。


为了能够让苏磊尽快重获自由,苏磊的家属和吴冰、叶梦等人的家属,于4月29日通过律师和涉嫌盗窃的张某签署了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赔偿张某6.6万元,以换取其自愿出具谅解书,“恳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乙方人员(苏磊方)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再追究苏磊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文书证实,4月4日,乐尔乐超市一方的员工苏磊、吴冰、叶梦和当时在场的装修工等人被昆明盘龙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为由刑事拘留;4月17日,盘龙区检察院批准对苏磊执行逮捕,同案的吴冰、叶梦等人不予批准,被取保候审;4月22日,警方侦查阶段结束,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5月22日被盘龙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6月22日,警方补充侦查结束,重新移送检方审查起诉。7月2日,盘龙区检察院变更对苏磊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当天因涉嫌盗窃而被苏磊等人致伤的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月28日,乐尔乐超市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报警,称超市物品被盗,当天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开始侦查此案,但超市一直没有收到警方关于案件的反馈。


▲4月29日,乐尔乐超市一方获得了警方就张某盗窃一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受访者供图


苏磊、吴冰等人则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而非打架;对于张某支付780元一事,警方认定为是张某被迫支付,而苏磊等人则认为,是张某提出的补偿解决方案之一,将其留在超市办公室也是为了查看张某行窃的视频、赔偿盗窃损失等,并不是警方认为的非法拘禁;对于警方指控的超市员工一方拍摄了张某手持“我是小偷”标语照片的问题,苏磊称其拍摄的目的是为了内部存档使用,绝对不会公开,“这也根本够不上侮辱的问题”。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情况通报


针对媒体“昆明一超市员工抓小偷致其轻微伤,被索赔6.6万,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报道,为回应社会关切,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3月29日12时44分,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乐尔乐”超市抓到小偷关在房间里殴打。民警接指令后到场处置,对自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的苏某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询问,苏某等人称无人报警、也无打人情况。随后,民警进入超市监控室查看,发现疑似被殴打的张某尊,其面部有血迹、手臂有挫伤。现场处警后,民警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辖区派出所调查。

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查明:3月29日“乐尔乐”超市员工苏某发现张某尊疑似在该超市盗窃,苏某便与其他员工将张某尊扣留在超市监控室一个多小时。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乐尔乐”超市监控视频已被格式化删除,经公安机关恢复数据后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吴某天、叶某斌等人对张某尊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外,苏某等人让张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强迫张某尊通过微信支付将其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4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苏某等4人刑事拘留,4月15日以苏某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经我院审查,4月17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苏某批准逮捕,对其余3人不批准逮捕。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等3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张某尊被非法拘禁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苏某辩护律师向我院提交了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谅解书”“和解协议”及6.6万元转账凭证。5月22日我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6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7月2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间,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依法对“乐尔乐”超市被盗窃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尊、郎某国已被刑事拘留。

目前,我院正依法对苏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进行审查,案件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几类情况


01、时间犯

软暴力刑事案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累计12小时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其它刑事案件参照。

单纯时间犯,不需要其它情节和后果。

02、行为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没有时间上的具体要求,但需要实际上已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03、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有拘禁行为即可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要求。

04、次数犯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计超过12小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考虑拘禁的具体行为以及后果。对于拘禁一次12小时以及拘禁两次累计12小时并无明确说法,实践中可酌情参照。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人次标准,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构罪。鉴于此条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应谨慎参照,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参考上述多次短时间拘禁他人的时间标准考量。

0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相对其它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了特殊规定,防止司法权滥用。在拘禁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上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对于明知无违法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构罪。但对“非法拘禁”应严格界定,要把一些正当的取证工作与非法拘禁行为区别开,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只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转自刑事法典)
法萌君语:小偷抓住以后能不能打,能不能扣押,这个话题记得几十年前还是很有争议的,没想到,法治建设了这么久,还有人认为可以打,可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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