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知乎上看到一个帖子《真的有敢在庭上和法官对喷的律师存在吗?》,记载了大致如下的一段法官当庭跟律师法律交锋三个回合的故事。作者最后感触到,法条,必须得背,不背不行,你想啊,你敲着锤子开着庭,突然就被死磕啦…法官:我坐在法庭上,就代表我可以行使审判职权,如果被告律师一定需要我出示任命文件,那么麻烦请你先去你们律协开具证明文件。朋友:我穿着法袍坐在审判台上,都证明不了我的身份,你的那张证又能证明什么?2、律师:这是一个普通程序案件,应由合议庭审理,现在只有主审法官一人主持,程序不合法。法官:根据《证据规定》,证据交换由审判人员主持,并未要求由合议庭主持,如果被告律师对此有异议,可以退出法庭。3、法官:证据交换结束,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律师:法庭通知今天是来交换证据,没有要求答辩。法官:被告是不是拒绝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诉讼继续进行。今天已经超过15天期限,我没收到你们的答辩状。刚才经法庭释明,被告明确拒绝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书记员,把我的话记下来!律师:法官,我刚才态度不好,我向您道歉。今天没带书面答辩状,我先简要口头答辩,庭后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官事后感慨,对这帮死磕律师,就得比他们更熟悉程序法,否则他们的尾巴能翘到天上去。
以上的文章,一看就是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写的。不知道涉事的律师如果看到此文,是否会认同法官朋友把胜利归咎于法条掌握娴熟的理由,还是会归咎于服从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及忌惮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文章的留言区,还有一则律师口吻的事例留言,记述了另一起民事案件律师硬怼了法官的后果。
法官通知早上八点半开庭,原告律师八点五十才到,被告代理人及法官、人陪审员、书记员早就按时到了。法官责问原告律师为何迟到,原告律师回答,以为你们搬到新地址了,我跑到新法院那边去了。法官不依不饶:我通知你到新法院开庭了吗?迟到了你还狡辩,你迟到法庭有权按撤诉处理。可能被训斥的面子上过不去了,原告律师回顶了一句:为啥就允许你们法官迟到,就不允许律师迟到?法官一拍桌子:你退庭!在门口等着!合议庭要合议一下,本案是否按原告撤诉处理。过了大约十分钟,法官通知,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律师表示拒绝签字,凭什么按撤诉处理?法官:书记员记录,原告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庭后我们将研究是否有必要向你所在的律师行业协会发出司法意见书。原告律师近乎恳求:法官,您看能不能不按撤诉处理?我跟被告协商一下?最后,案件在没有法官主持的情况下调解结案,原告向被告做了很大的让步。民事案件,律师在法庭上拼法条的硬怼法官,这就是一个伪命题。近些年,随着司法公开庭审直播的力度加大,不时从一些发端于自媒体的爆料里,会看到了一些律师跟法官在法庭上硬怼的视频,及随后的媒体评论、法院事后处理意见,让很多人产生了律师可以借助司法改革、庭审公开跟法官硬怼的想法。但仔细分析这些所谓的庭审事件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来自刑事案件,甚少来自民事案件,多数只听到争议的诉讼过程,甚少评议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这是为何?硬怼多来自刑事案件,是因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已经做好了破釜沉舟的准备,不硬怼的话,案件结果自认没有改变的可能,硬怼进而引发媒体监督的力量,被认为是能够改变案件结果的唯一的可能。而民事案件,没有了公安、检察机关的预设立场,案件的结果即使法官已经预设了立场草拟了结果也不会浅薄的表露出来,硬怼法官一是没有必要,二是只有不利影响而没有现实价值。
按照法律体系上庭审规则的设计,法官,甚至法官助理,一是民事案件司法结果的裁决者、草拟意见者,二是庭审、证据交换的组织者、法庭秩序的指挥者,而律师呢,法律上的地位,仅是参与者、服从者的角色,两者在法律设计上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不排除某些法官在民事案件诉讼准备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甚至表露出倾向性意见的问题,律师此时跟法官纠缠于程序性事务,会有什么后果呢?以以上两个事例为例,跟法官要法官证、不服从法官的诉讼安排、未按时出庭顶撞法官,丝毫不会动摇法官的庭审指挥权、案件的审判权。即使法官对程序性的事务作出让步,会在案件的举证分配权、法庭调查权、结果的自由裁量权上,会作出如何的取舍呢?
说到本质,民事法官虽然没有刑事法官断人囚狱甚至关乎生死的掌刑大权,但却有充分的裁判结果自由裁量权,例如,再严密的民事法律规定,也会赋予民事法官证据盖然性的采信与否,责任认定过错的比例分配,司法结果的容错空间。比方说,抚养费承担的百分之三十或二十,合同责任过错的八十或七十,约定违约责任的过高或过低,这些裁决结果,跟法官的心情,有很大的关系,不管如何裁决,都不会被归入判决错误的一类,即使二审再审,也不属重审再审的理由。
综上,千万不要把某些刑事案件中看到的辩护律师动辄要求法官、法院回避,不行就引入媒体报道扩大影响的案件代理风格带到民事案件中,也不要产生什么民事案件中跟法官较真法律规定会改变案件结果的想法,否则,在案件结果上会很难看的。不是曾经有位法官写文告诫,对于死磕程序的律师,要在程序上做足功夫,在实体上严惩不贷吗?再严苛周祥的法律规定,都会赋予法官的庭审指挥权、裁决结果的自由裁量权,民事法官尤甚。这也是几乎所有的东西方法律文章,除了强调法官要树立法律信仰之外,更要具有司法良知的原因吧。
诉讼中法律设定的地位本不平等,案件结果取决于人家的一念之差,却拿着当事人成百上千万的案件纠纷,在程序性的问题上跟只是统计结案时的少数点后零点几差别的法官去争法条上的理解,这不是傻吗?故,民事案件上跟法官硬杠程序,就是个伪命题,只增笑尔。 往期文章:黑吃黑得手:偷了局长25万元的茅台却无法认定,法官也称“占大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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