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铜仁市某县政府向秀山红星公司采购桂花树用于城市绿化,并由秀山红星公司实际控股的金红信公司(某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吴某芬、石某康通过变造《补栽桂花树购买合同》、《送货单》,伪造《收据》等方式,虚构了冉某斌(金红信公司总经理)代表金红信公司与石某康签订补栽桂花树合同,石某康为金红信公司种植桂花树1049株应收种植款200282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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