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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女尸被偷,丈夫干的!是否构成盗窃遗体罪?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近日,“殡仪馆女尸被人从窗户偷走”的消息,在网上热传引起关注。


网传消息显示,事件发生在陕西志丹县殡仪馆。9月19日,志丹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偷运尸体的系死者孙某兰丈夫张某云。


据通报显示,8月29日8时许,志丹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志丹县殡仪馆报称:殡仪馆内存放的一具女尸被人破坏窗户护栏偷走。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


经调查,张某云承认,自己伙同张某抗等人及雇用的两名出租车司机来到志丹县殡仪馆,从殡仪馆外墙山上翻至殡仪馆院内,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管钳将殡仪馆外窗护栏剪断进入停尸房,将尸体抬至窗口后一起将其运回老家。


死者孙某兰今年53岁,现住榆林市靖边县大路沟乡刘家砭村人。1986年,她与志丹县旦八镇界湾村村民周某来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即大儿子(周某1)、二儿子(周某2)和女儿(周某3)。


2002年,孙有兰与前夫周某来通过志丹县人民法院离婚,2003年携带女儿到榆林市靖边县大路沟乡与张某云一起生活,后张某云将孙某兰及其女儿户口上至自己户下,同时,将孙某兰女儿周某3改名为张某。

现年56岁的张某云系榆林市靖边县大路沟乡黄蒿地台刘家砭村村民。2003年,他与孙某兰搬至靖边县寨山暗门谭居住。此后,张某云一直在靖边县靠打工为生并供张某上大学直至工作、成家。

孙某兰生前因病在榆林市靖边县中医院治疗,并于8月25日转至延安市脑血管医院治疗,两天后因治疗无效在医院去世。孙某兰去世后,儿子周某1等人将母亲尸体运回志丹县并存放在志丹县殡仪馆内。


8月28日,双方家属因孙某兰尸体归属问题在殡仪馆发生争执并向顺宁派出所报警,民警及时出警,并耐心劝解,事态得到平息。


8月29日凌晨1时许,张某云认为,自己有义务将自己妻子尸体入土为安,于是伙同张某抗等人及雇用的两名出租车司机来到志丹县殡仪馆。后五人从殡仪馆外墙山上翻至殡仪馆院内,张某云用事先准备好的管钳将殡仪馆外窗护栏剪断进入停尸房,将孙某兰的尸体抬至窗口后,五人一起将尸体运回老家。


志丹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中,张某云运走尸体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其损毁殡仪馆窗户行为属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张某云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来源:志丹县公安局(以上转自·辽沈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尸体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18日):经研究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毁坏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案例

        2013年8月,山东省苍山县农民苗某在建房挖地槽时,意外挖出了一个疑似清末的夫妻合葬墓,而男尸竟然肉身不腐。苗某为了施工赶进度,居然将这个夫妻合葬墓毁坏后扔进了石塘。8月20日,苍山县公安局贾庄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苗某抓获,而苗某也成为临沂市首例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的人。

以上就是关于本罪的法律规定及主流法律认识,当地警方认为,张某云运走尸体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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