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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自杀身亡,送他回家的朋友被判担责!

烟语法明 2021-04-01


朋友心情不好叫你出来喝酒,你去了,然后送他回家他自缢身亡了,叫你赔钱!这合理吗?

近日,广东东莞一起持续两年多的醉酒身亡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有人称之为“史上最奇葩的醉酒死亡案”,5人聚餐喝酒,酒后回家一人自缢身亡,开车护送他回家的唯一没喝酒的司机,最后被判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一出,司机大喊憋屈。



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5月10日,死者黄鹏(化名)心情不好组织了个饭局,邀请客户兼朋友李某和其他3人到东莞一家烩面馆吃饭小聚。

席间,谁都没有劝酒,除了李某要开车没有饮酒之外,其他4个人一共喝了1250ml白酒。

酒足饭饱后,黄鹏结账,李某负责开车送醉酒的黄鹏回家,其他3人自行离开。

据司机李某称,黄鹏坐在他的副驾驶上,看起来很清醒,但并没有告诉李某自己搬家了。

凭着记忆,李某将黄鹏送到了黄鹏工作的工厂外100米距离的一栋楼下,黄鹏以前一直住在这里。



黄某下车,称自己可以回家。自以为已经将黄某送到家门口的李某,叮嘱两句就开车离开了。

没想到的是,黄某并没有回工厂也没回家,而是找了个铁链子自缢了!在自缢之前还给别的客户发消息要货款,并给老婆打电话发脾气不说自己身在何处。他老婆在电话里听到的最后一句话是“勒死我了”!

事发第二天,死者黄鹏的遗体才被发现,他将自己挂在了一段铁链上窒息身亡。



而他的妻子将一起饮酒的几个人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李某没有核实死者黄鹏住址,存在一定过错,承担5%的责任,赔偿黄鹏妻子7万元。李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司机李某认为,一个人想要自缢的话,跟醉酒不醉酒没有关系,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自己愿意承担人道主义赔偿,但绝不接受自己对死者存在过错的说法。截止到10月19日,李某仍然坚持自己无过错,称会继续上诉。



在以往的案例中,争议焦点是酒席组织者与同桌共饮人对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而此前案例为意外身亡,这次的自杀行为,该不该承担责任也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觉得不可思议:


@黑色_G12:先签(免责声明)再一起喝酒的时代不远了。


@Jackkk-:不送回家,朋友死了得担责,送回家,朋友死了还得担责……


@JC-xiao:这家人也真敢告


@取名字是门很深的学问:是自杀没错,但是朋友和他一起喝酒了,就有照看的责任,不管自杀还是意外。


也有网友进行了分析:


@云夏_学习ing:一个人对酒桌上的人应该照看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免责?当面交给他家人。不过就算交给家人了,如果喝酒引发了什么疾病,一起喝酒的也得负责


@Clytze丶: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在于谁和出了事的人 一起喝酒了,不是谁送回家了。法律不是看你能不能意料到,而是看客观事实


@海山云烟201808:酒局不要硬劝酒,出了事情共担责。酒后把人送到家,路上意外共担责。硬劝酒使人病发受伤或死亡,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约人出去喝酒,就有把人安全送回家中的义务,一定要送进家中,家门口也不行(之前发生过醉酒人在家门口冻死的案例)


以上来源:澎湃新闻、新浪微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饮酒行为,是不是“自甘风险”行为呢?


在法院以往的判例中,大家都喝了酒,对于不存在劝酒、恶意灌酒行为,但是酒局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护送回家、或者没阻止醉酒人酒后驾车、骑车的:

a. 在这种情况下,醉酒者出现人身伤亡事件,法院一般认为,同桌之间因为聚会饮酒的先行行为,彼此之间负有相互照顾和相互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

b. 如果同桌喝酒的人没有将醉酒者护送回家,或没有劝阻其酒后驾驶、骑车,醉酒人因独自回家或酒后驾驶发生伤亡,同桌的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c. 需要注意的是,饭局结束后,同桌的人即便劝过醉酒的人不要开车、骑车,但只要没送他回家,通常都需要对醉酒者的伤亡负相应赔偿责任。

烟语君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是黄鹏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如果不是处于追究状态,则司机李某将其送到家门口附近,也就尽到了陪护送达责任,其后黄鹏的自杀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黄鹏处于醉酒状态,则李某需要将黄鹏移交其亲属,才算尽到了陪护责任。至于其中如何判断,则是案件证据及法官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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