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形成连带清偿关系吗?

烟语法明 2021-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故普通合伙人并非与合伙企业形成连带清偿关系,而是在合伙企业不能履行责任时,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继续清偿。

案例索引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2025号】


争议焦点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形成连带清偿关系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1.关于盛懿投资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盛懿投资作为盛懿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并非与盛懿中心形成连带清偿关系,而是在盛懿中心不能履行前述赔偿责任时,由盛懿投资以其全部责任财产继续清偿。因此,云南能投关于盛懿投资对盛懿中心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但盛懿投资有义务在盛懿中心不能履行前述赔偿责任时继续清偿。


2.关于大大置业、盛懿中心、盛懿投资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上海能源追偿的问题。承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确立的履行利益规则和可预见规则,在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依法设立的情况下,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重于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其所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在抵押权有效设立的情况下,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依法设立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则其所承担的责任可能会重于抵押权有效设立时的责任,从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悖。

并且,从抵押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分析,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主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虽然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但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仍然要基于抵押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分担了主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不允许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承担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必然会导致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对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公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举重以明轻,在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依法设立的情况下,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应当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综上,大大置业、盛懿中心、盛懿投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能源追偿。

转自:法门囚徒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裁判:债权人与保证人针对担保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过户登记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往期文章:开发商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不能构成有效交付,最高院民一庭裁判意见七则


       往期文章:税务总局:最高法院将严禁在司法拍卖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