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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这样的法官这样的裁定,你能奈何?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微信群里有人转发着这样一张民事裁定书的截图,如下图所示。


从内容上看,这应该是一份法院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并且告知了原告具有十天的上诉期。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原告涉案线路、设备、林木、菜地的具体损失数额,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裁定书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驳回起诉的。该法条是这么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看来,法官将已经法院立案移交审判庭的案件审查了一遍,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原告涉案线路、设备、林木、菜地的具体损失数额,”,认为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依据该法条,给原告裁定驳回起诉了。



最高法院曾经在多份裁判文书中释明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为诉讼成立要件,系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若原告起诉不符合该起诉要件,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若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则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先审查程序问题,在审查实体问题,这是民事审判的基本次序,以实体上的问题适用程序审查的法律规定,这叫法律适用错误。即使按照上图裁定书中所记载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原告涉案线路、设备、林木、菜地的具体损失数额”,这是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跟原告起诉时需要具备的法院案件受理与否的形式审查有半毛钱关系吗?既然案件已经进入了法院业务庭的案件实体权利义务、证据审查的审理阶段,怎么能倒过头适用立案阶段早就审查过的案件法院该不该受理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呢?这已经不是法律理解的问题了,而是严重违背一般逻辑常识的问题了。

以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理由,推出案件不该法院受理的结论,这是多么低级的法律适用错误!微信群里,多数法律人认为,但凡能够当上法官的,多少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逻辑常识,如此推论和适用法律,已经不是法律水平的问题,而是法官职业道德问题了。

如此裁定驳回起诉,对法官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迅速的结案,却让案件的原告、被告,陷入了进退两难的诉讼拖累之中。以原告为例,拿到这样的裁定,上诉的话,需要进入动辄按年计算时间的二审程序,年半载后,要么维持一审裁定,案件还在从头网上立案、诉前调解、转到法院业务庭(数个月之久);要么发回一审法院指定继续审理,不过概率是百分之十不到,因为二审法院往往严格控制改发率。即便遇到负责任的二审法官,可动辄一年以上的二审时间已经过去了。

有经验的法律人,看到这样的裁定书,往往给当事人的建议是,不要上诉,案件还是重新起诉吧,祈求或者“托关系”,让案件不要再分到这个或“这样”的法官手里了。当然,不排除有些以案件程序收费的律师,会让当事人进行上诉,由此,可以实现自己的案件代理收益最大化。只是,同一案件当事人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及案件背后急待解决的利益纠纷,在法官只考虑自己能够结案的个人利益下,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


都在说法院案多人少,昨天还有一篇法院人写的热文在法律圈广为传播,文中又是将各类法官的不易“哭诉”了一边。


可按照上图中裁定书的裁决方式,不知道有多少案件,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同法院不同部门之间来往流转往复,做着无效的重复性审查工作量。负责任的法官花费半年以上审结一个案件,费事巴力的判完还有一方或两方不满意,可有的法官则是寥寥数语不收诉讼费的一个裁定驳回,就把案件给结了,把工作推给了不知那个法官去了。

更深一层次讲,虽然大多数法官在兢兢业业加班加点甚至英年早逝的奋战在司法审判岗位上,但也不排除有些害群之马在滥竽充数投机取巧甚至腐败堕落,司法反腐在注重刑事打击法官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将法官消极不作为,故意错误适用法官让当事人深陷“诉讼泥潭”的行为,纳入制裁范围了。

据法律网友讲,像这样的,或是法律知识明显不足,或是明知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而为之的裁定书、判决书,尤其是民事诉讼领域,并不少见。即使当事人或律师花费数年上诉或再审纠正,得到的结果不过是案件重审再审而已,期间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没人会考量,而涉事的法官,还在继续担任法官,继续秉持着此类的裁判水平、裁判风格的审理着案件。

实在搞不懂,裁判如此让原被告法院需要空转好几圈、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法院诉讼费严重流失的法律文书,难道就没有人管没有追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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