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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裁判规则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赠与合同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1.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 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3.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对于赠与的财产享有撤销权,具体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①任意撤销权的情形: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②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③对于不适用任意撤销的情形: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撒销权。自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4.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对赠与人来说,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对受赠人来讲,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4)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将赔偿由此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当事人死亡后,以该当事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赠与协议未成立。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赠与合同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当事人死亡后,以该当事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赠与协议未成立。其次,一方当事人诉请要求履行赠与协议,但双方对于履行赠与协议并没有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无须介入干涉。然后,赠与使用权并非法定的用益物权,也不同于物权期待权,不足以排除处置所有权的执行行为。再次,为解决财务及工作事务而拟定,内容体现财务及工作事务问题具体解决方式的协议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最后,合同约定“适当时候”的附条件赠与,在无证据证明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形下,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转自: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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