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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政法队伍走向“拔高”法检离职人员入职律师门槛,头疼医脚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借助扫黑除恶、惩治贪腐的东风,一场在试点地区已经结束,并将明年推广至全国政法机关的,“整风式”教育和整顿活动,正在开展。根据中央安排,此次教育整顿有六项集中整治内容,分别是:一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是违规经商办企业;三是违规参股借贷;四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五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六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可是,有试点地区又加上了一条: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司法掮客,在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斡旋谋利,出卖的是司法的公正与公信,确实应该属于打击之列,但是,近日传来的新闻报道可见,各地教育整顿将整顿法检离职人员违规职业挥刀砍向了限制离职从事律师的方向,并且在已经出台的公开文件,法律规定之外,人为设置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律师的就业门槛,走上了头疼医脚的路子。

先是,有地方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规定,把“书记员”纳入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范围,不仅把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同时将相当职务层次等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又有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规定,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申请实习律师登记时,律师协会向原单位出具公函通报申请实习情况,由原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政治鉴定意见,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等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有网友惊叹,这是要回到“政审年代”呀?



根据法律定性,不管是社会其他人士,还是法检离职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关系。

根据《律师法》、《公务员法》乃至中国律协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里面都规定了公职人员离职从业的限制性规定及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里面那有聘任制的书记员被纳入任职回避的规定呢?那有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律师实习需要原单位开具鉴定意见的规定呢?这不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设置法外条件吗?一帮司法、普法机关,如此操作,对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有法律规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即使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既然《律师法》已经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前提,一些地方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协在法律规定之外,添加聘任制的书记员施行地区任职回避,规定法检离职人员申请律师实习需要原单位开具鉴定意见,是不是明显违反了以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呢?


讲完法律规定再讲讲逻辑关系。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离职的法检人员在从事着司法勾兑的行当,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法检离职人员都在从事着司法勾兑的工作,也不代表,法外设置这些人入职律师就会避免这些人从事司法勾兑行当。这里面根本没有逻辑关系呀,真不知道各地是如何将整顿司法队伍工作,怎么跟拔高法检离职从事律师门槛联系起来的。

以最近最火的司法勾兑典型案例,“最富法官”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案为例,根据自媒体统计,司法勾兑张院长的37名行贿人中,有律师背景的22人中,只有一名是原最高院法官离职背景,其中最多的是具有律协领导背景的律师。按照有法检离职背景有人勾兑就要限制从事律师行业的道理,是不是也应该限制律协领导代理代理案件?


有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司法勾兑,就让所有的法检离职人员“吃药”,这个道理也讲不通呀。有法检离职人员跟烟语君讲,他们现在会原单位,领导如临大敌,专门规定门卫,离职人员必须走当事人通道,不能进出内部人通常通道。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这是基本的哲学道理。仔细分析司法腐败案例可见,所谓的司法掮客,不过是外部条件,司法勾兑能够起作用,没有贪腐司法人员的配合和卖力,再有勾兑诱惑,也不起作用呀!让法检离职人员不能从事律师,均能阻止其中想从事勾兑业务人员的步伐?除了法检离职人员,司法人员的同学、远方亲属、熟识人员,还能都禁止从事律师工作?

通过司法勾兑,进而通过贿赂司法人员获得超额利益,可以说是每一个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当事人都会有的想法。所谓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司法勾兑,不过是顺应了这种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客观需要而已。解决司法勾兑问题,关键在于从在职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职业纪律入手,而不是将责任归咎于法检离职人员。’可以说,在职司法人员顶不住,他身边的任何人都可能从事司法勾兑工作。把司法勾兑的责任,归咎于法检离职人员,进而扩大和提高他们从事律师行业的门槛,这不是羊毛出在猪身上吗?

综上,国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在法律规定、国家行业规范之外,地方性的一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律协组织,以打击司法掮客、避免司法勾兑的名义,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扩大法检离职人员需要任职回避的人员范围,提高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律师的门槛,不仅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更是劲使错了方向,甚至会让法律人对进入法检机关望而怯步,希望尽早取消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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