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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课堂案例:交通肇事案中多车碾压责任的认定

烟语法明 2021-04-01


案例:半夜一两点钟的时候,甲驾驶的第一辆车把一位老人撞了。撞了之后,甲就把车停在边上,并在老人的后面隔了一点的地方放了一个红色三角架,同时也报了警,还给急救车也打了电话。这个时候乙也开车过来了,他驾驶到三角架附近时,刚好左边有一辆卡车,他要超车,也没有看清前面有撞倒的老人,结果他的车从被害人身上轧了过去。紧接着丙开的第三辆车,又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去了。乙和丙都逃逸了。等救护车到来时,老人已经死亡了。交警做了多次责任认定,其中第一次说甲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和乙丙均负次要的责任。但是后来意见一致的鉴定结论说,甲和被害人负次要责任,乙和丙负主要责任。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查明,被害人是被第一辆车撞死的,还是被第二、三辆轧死的。

        学生:听说还有类似的案件,后面车辆更多,但司法机关就抓前面的三个人。

         张明楷:抓前面三个人的理由是什么?
         学生:不知道,凭感觉吧。
         张明楷:这感觉也比较差吧。
        学生:另外,司法机关现在都是直接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哪些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张明楷:我一直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交警认定的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行政责任的认定没有采取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刑法对事实的判断存在区别。第三,交警常常只是根据谁违反交通法规的数量等因素判断责任主次,但这与刑法上的结果归属明显不同。这一点我在交通肇事罪中也会专门讲到。

        学生:检察官、法官不愿意自己判断,不想惹麻烦。
        张明楷:不愿意自己判断的检察官、法官不是称职的检察官、法官。这个案件充分说明,刑事司法不可以直接把交警的责任认定拿过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学生:我以前办过一些交通肇事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都是直接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办交通肇事案件。这也是有原因的。如果不抓一两个人,被害人家属就会抬着尸体到公安司法机关闹腾。还有一种可能是,逃逸的人会导致其责任加重,从而减轻了其他人的责任。这个案件中对乙和丙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是因为乙丙逃逸了。
        张明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负全责,只是在行政法上负全责,不是在刑事上也负全责。行为人肇事之后逃逸的,如果查不清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按照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让逃逸者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其实我自己办过一个案件,交警说被迫认定被害人负次要责任。
        张明楷:即使不是被迫认定的责任,刑事司法也不能直接按交警的责任认定确定谁有罪谁无罪。交警常常看谁有多少个违章,如果甲只有一个违章,乙有两个或者三个违章,交警就可能认定乙负主要责任。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为什么后来一致认定乙丙负主要责任呢?主要是他们不仅没有谨慎确认前方的情况,而且又逃逸了。这里还有如何认定逃逸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故,就不能叫逃逸吧。一位律师开着高档的宝马车,有一天后面有一个夏利出租车追尾了。律师当时感觉咯噔一下,也没有在意,就继续开走了。结果夏利出租车盖都撞得乱七八糟了。出租车司机记住了宝马车的车牌号,然后就报警了。交警第二天找到律师,说你肇事后逃逸,需要赔偿。明明是夏利车追尾,就是因为律师没有停下来,就要让他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我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何来逃逸?交警跟他说明了情况,他才看到自己的车后面略微有点痕迹。你们说,要是夏利车的司机重伤或者死亡了,律师还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吗?
        学生:当然不能。

        学生:我们前面讨论的那个案件是把谁抓了?
        张明楷:把丙拘留了,把乙拘留后改成了取保候审,没有对甲采取强制措施。
        学生:按理说甲的责任是最大的。
        张明楷:在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只能从一般意义上说甲的责任最大,但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不能说甲的责任是最大的。因为不能证明甲把老人撞死了,甲撞人后没有逃逸,而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乙丙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属于甲的行为。就是说,在甲放了红色三角架之后,乙丙应当十分谨慎,但乙丙并没有谨慎驾驶。乙丙不谨慎的介入是十分异常的。如果甲没有放红色三角架,乙丙的介入行为就不异常了。既然本案中介入了乙丙的异常行为,就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学生:那么,乙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学生:不能证明老人是乙或者丙轧死的,所以,也不能认定乙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明楷:对,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不能将结果归属于乙丙的行为。
        学生:如果甲撞了老人后没有放三角架,导致后面的车辆轧了老人,甲就应当有责任了吧。
        张明楷:当然,如果是这样的话,尤其是在半夜时分后面车辆的介入就是正常的,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二)下》,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P41-60。来源::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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