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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代表建议调整醉驾入刑标准

烟语法明 2021-04-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位居第一。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醉驾案件已超过刑事案件总量的六分之一,多数地市醉驾案件涉案人数每年同比上升20%至50%。这当中,与激增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很大关系。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关注到这个现象,认为亟待改变“醉驾入刑”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纳税人协会副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调整醉驾行为入刑标准,


人大代表:“醉驾入刑”需要调整

“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在今天是不是恰当。”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回忆,10年前“醉驾入刑”源于当时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入刑后,一方面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另一方面打击面极大的“入刑”也让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的醉酒开车者受到了刑事处罚,并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果。

韩德云介绍,醉驾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后,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者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例如,职业工作者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此外,行为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韩德云说。

“醉驾入刑”和当下社会的适配性是韩德云重点关注的问题。他表示,中国几千年来存在重刑轻民、以刑为本的传统,过于强化和依赖通过刑事手段来调整社会秩序的现象。而“醉驾入刑”作为当年特殊背景下,为了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政策的一种做法,已经严重有悖当今社会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民法应当扩张,行政法应当规范,而刑法应当谦抑。”韩德云说。

韩德云认为,“醉驾入刑”的十年已经通过大量宣传教育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刑法应当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后防护网,他建议应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


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

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适用标准不同,就会带来司法不公。”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对此展开调研,他从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中发现,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各不相同。他举例说,在浙江,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在四川,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我国各地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韩德云代表认为,亟待从国家层面对处罚标准进行统一。

多方论证后,他建议在全国统一明确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对低于此标准的一般醉驾、酒驾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进一步扩大醉驾行为处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

按照刑法规定,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即便被处以最轻处罚及缓刑,仍将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此留下犯罪记录,进而给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犯罪标签的存在,很可能会让他们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更可能对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醉酒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适度从宽处理,将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韩德云代表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上,充分体现从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他建议扩大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尤其以行政处罚为主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醉驾行为,已是当务之急。


建议调整醉驾行为入刑标准
“将在今年两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他建议将深度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这样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朱列玉表示,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常认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驾。深度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危险犯,只要客观上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两种情形进行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一般酒后驾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数量明显高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案件数量和醉酒驾驶案件数量。

朱列玉建议,适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朱列玉说,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充分发挥行政制裁与刑事处罚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综合来自广州市纳税人协会、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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