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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邮政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否定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的真实性

烟语法明 2022-04-29


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仅凭邮政速递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否定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与邮政官方网记录信息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该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军,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外区政府)因王兴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行终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季伟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外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兴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其未收到王兴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无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道外区政府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王兴主张其行政复议申请书已被道外区政府签收,并提供了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其与官网记录的数据一致,可以证明邮件已经被投递给道外区政府的事实。
道外区政府则主张未收到王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一般而言,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道外区政府提交的《情况说明》无法否定EMS邮寄单跟踪记录截图与邮政官方网记录信息的真实性,故对道外区政府关于其未收到王兴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张不予采信。道外区政府收到王兴行政复议申请后,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判决道外区政府于60日内针对王兴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道外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均博书记员        宫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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