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庭上,离婚案当事人向对方律师抛出了一个细思极恐、少人思考的法律问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这是一个昨天在法律微信群里热传的开庭对话。很多人将其作为笑话看待,认为不值一驳,也有人认为其背后的法律问题,足以颠覆很多律师业务的根基,惊叹,法律业务精深研究之后,原来处处有陷阱。



以上的庭审对话,最终是以法官的置之不理宣告无疾而终,不知道女方有没有进一步的采取行动。是不是很多法律人又找到了商机,已经准备跃跃欲试?有法律网友提出,他们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了。

粗浅来看,律师跟被告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开庭代理案件,是基于被告的书面授权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言一行的法律后果要是要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自然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怎么可能站在诉讼对立面的原告立场上维护其利益?否则的话,不仅违背律师法及行业规范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可能遭到投诉,更可能遭到索赔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所谓的委托人,是跟律师所在的律所签了白纸黑字的代理合同的,不尽心尽力是违反执业规范的,怎么可能做到女方要求的“帮她说话”情况?



不过,如果从律师费的来源问题上深入思考一番的话,女方说的有没有道理呢?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离婚案件肯定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聘请律师的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势必涉及到是否系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婚内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是有权主张不予认可,要求相对人予以返还的,除非对方是善意取得。

律师在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中,如果接受了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律师费,去对抗甚至反驳另一方利益主张的话,能算是基于善意取得实质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通俗点讲,拿着属于双方的钱,可以用来只做有利于一方而减损另一方的利益吗?这算是善意吗?

如此看来,以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是不是要在接受委托之前的风险告知里加上一条,律师费的支付,是不是来自个人财产?如果不是的话,要告知委托人,一旦夫妻另一方起诉解除委托合同的话,委托人要承担对应的违约损失。如果是的话,可以用来证明自己是出于善意取得律师费。

在离婚案件庭审中,女方如此向对方律师抛出这样的问题,律师或者法官大可以回答,律师费的支付是否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需要另外的法律认定,不可能在离婚中解决,需要先解除了律师代理合同才行,可以另案主张。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曾经的亲密关系和利益关系远远密切与处于法律纠纷的法律业者,故纠纷处理起来,很容易出现法律上意想不到的问题。网上曾经有一篇离婚案件开庭中遇到的奇葩状况的文章记载到:


法庭上,两夫妻因为利益划分争吵了起来,互相指责对方撒谎。法官和律师都是无从裁断。突然间,女方从包里拿出一个大相框,指着相框里一个女人的相片对男方说:你够胆当着你妈的面再说一次?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说时迟那时快,男方刷地从包里拿出三根香,冲着相片就摆上了……还转头对律师一笑:我就知道她会来这招!这个案子的结局是:法官深深地被这对夫妻的默契感动,尽管是第一次起诉,就判决了离婚。正所谓爱之深,恨之切,切莫低估伤心欲绝之后的手段无所不用。


此前,不是有某教授婚内交好小女友,买了房子以安定军心,事后翻脸,自己诉讼索要败诉后,妻子出马,一举要回了房子吗?同样的道理,会不会真的出现,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的“釜底抽薪”呢?真的出现的话,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结果呢?恐怕,这是很多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没有想过的吧?

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往期文章:听副院长的照顾当事人快速草率结案,十几年后,承办法官悲剧了


  往期文章:收到丈夫开房消息后,这个举动让她被判11年!


  往期文章:“力挽狂澜”“阻托”的交警:公开透明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往期文章:法律建议不能乱出,这些“意见”属于违法犯罪,最高法院已经开展重点整治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