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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虚假陈述法院频频罚款,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问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诉讼中,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虚假陈述可谓是司空见惯的行为。曾经有人写过《中国的法庭,是说谎者的天堂》一文,以表达对于诉讼中撒谎行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的认识。很多人将撒谎奉为了诉讼致胜的法宝,只要是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或是拿不出证据原件的事实,就一概否认;即使对方拿出了证据原件,也一概以不清楚、不知道作为借口,加以推脱。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诉讼中的撒谎行为,往往也是仅表达出愤慨而已,到了具体的办案中,也是抱着不得罪人的心态,听之任之。

2020年5月1日施行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意,是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诉讼如实陈述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和法律责任,更是审案法官的法定职责。


以上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从公开报道看,各地法院也是频频对虚假陈述予以罚款,例如:


1、主张欠付货款的买卖合同诉讼中,被告抗辩其已部分退货应扣减相应款项,原告否认收到退货。因被告仅提交一张并非原告签收的物流单据,原告辩称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收到退货。被告遂到公安进行了诈骗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收到了退货。根据公安的笔录,法院原来一二审结果被予以再审。法院对原告未在诉讼中进行如实陈述为由,对原告罚款了10万元。(案例来源:黄岛法院)



2、一起买卖合同诉讼中,原告付清了货款却未收到货物,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被告仗着跟原告没有书面合同,辩称跟收款的一方不存在合伙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等等。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被告确实跟收款方存在合伙关系,也明知和原告存在买卖关系。法院对被告罚款5000元。(案例来源:扬州中院)


让法庭成为必须讲真话的场所,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司法权威的体现。让违法者受到惩处,才能让守法者盛行。通过对诉讼中虚假陈述者进行严厉处罚并广而告之,不仅是需要崇尚法律的法院严格执法的表现,更是让审案法官不必纠缠于真假难辨的言辞证据、证据复印件之中莫衷一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准确性。可是,要扭转诉讼中撒谎行为普遍存在、违法成本过低、司法者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不是靠仅仅发布几个惩戒案例就能做到的。

烟语君曾经经历过的一个庭审为例,原告拿出了购买楼房现实状况的现场照片,以证明被告开发商所交付的楼房消防设施、部分基础工程根本没有施工完毕,被告的代理人居然答辩,这些照片没有涉案楼房的标记,真实性不清楚,跟本案涉案楼房没有关系。原告遂当庭申请法院到现场对照片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追究被告的当庭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可主审法官并未采纳原告的申请,在其后的判决书中,对于现场照片的证据也未见表述和认定,更没有追究被告的虚假陈述责任。

可以说,法官对于证据的以上处理方式比比皆是,对于当事人撒谎否认的事实,能回避则回避,甚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对方的主张事实,支持撒谎者的辩解。即使当事人举证证明了对方此前的庭审表述属于撒谎,也处于不得罪人的心态,不予司法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于诉讼中不如实陈述事实的当事人,是“应当”给予司法处罚的,而不是有权力进行选择性的处罚与否。如果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撒谎的,有的法院予以处罚,有的法院不予处罚,有的案件予以处罚,有的案件不予处罚,这样的话,就不是法律责任,而是成了法官可以处罚也可以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明明法律规定的应当处罚情形,而不能一视同仁进行处罚的话,是不是一种选择性执法?


法者,平之如水,一视同仁。如果有的违法者不受制裁,有的违法者却受到了制裁,违法者敬畏的就不是法律,而是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所谓的公权力,应该是平等的适用于全体需要守法者,而不是赋予了执法者的执法专断或是一时高兴,任意性执法,应当避免出现“为了法治而违背法治”的现象。

选择性执法,即如果情况相同被恣意差别对待,或是情况不同被恣意同等对待,则是有违法律的平等条款。选择性执法的后果就是,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执法者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如果出现普遍性的选择性执法,社会民众就会对执法行为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为了逃避处罚和根据以往的被罚惯例,转向讨好执法者个人甚至寻求权力租赁。违法者通过讨好执法者逃避处罚的方式获得法外利益,那些守法者肯定干不过违法者,产生行业的劣币淘汰良币的逆淘汰,滋生腐败的土壤和空间。

对于选择性执法,法院的以往司法案例中,曾经判决确认处罚的违法性。如在一起行政诉讼中,河南省高院人认为,房产管理局对于涉案楼房有同样情形的21套房屋进行了登记和颁证,但仅对其中3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作出了注销处理,其他房屋的登记行为至今却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同等情况区别对待的选择性执法,明显不当。(详见(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书)


为了避免虚假陈述的司法处罚成为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陷入了选择性执法的“为了法治而伤害法治”,烟语君认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该赋予当事人对于司法处罚权的申请权和异议权。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诉讼中如实陈述法律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官予以处罚。法官应当在作出案件裁判结果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司法处罚申请,一并作出答复决定。当事人对于答复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只有如此,才能杜绝诉讼中撒谎行为盛行、避免法官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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