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的陈先生,在一家公司就职多年,然而去年,他竟然有两个月的工资是负数……于是,陈先生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陈先生在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工作,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人变更,管理模式也作了相应调整,实行无固定保底工资的提成模式。
自2021年1月开始,陈先生的到手工资呈断崖式下降,甚至在3、4月份出现负数,还要倒贴给公司1600多元钱。迫于无奈,陈先生于2021年4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公司却认为陈先生系擅自离职,拒不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果,陈先生于是向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1月,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8万余元。对于仲裁结果,陈先生与公司均表示不服,遂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针对陈先生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资情况,公司方表示其从未向销售人员承诺保底工资,其施行的是无保底工资多劳多得的销售提成模式。陈先生未达成业务量、存在退货等原因才造成工资减少甚至负值。
而从工资明细显示,陈先生去年的实际工资分别为:1763.64元(1月)、591.71元(2月)、-1319.92元(3月)、-312.31元(4月)。陈先生被扣钱的主要原因是客户退货及账款逾期。对此,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在2月、3月、4月工资计发方式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应按照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其已缴纳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后计发工资。虽然是陈先生先提出辞职,但其是迫于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出现倒欠情形所导致的,故公司需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方应支付陈先生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8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鼓励待遇等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可针对销售岗位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来制定,无论公司政策如何变化,业绩如何波动,劳动者只要正常付出劳动,拿到手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陈先生被迫辞职,公司应当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内容转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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