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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一案看懂!
郭某龙被法律震慑,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在承办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下,郭某朵与郭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郭某龙向郭某朵一次性支付68000元了结本案。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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