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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参加黑社会、妨害作证...6名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22年5月10日,陕西省司法厅公开了六则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决定书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磊,男,身份证号612724199108140079,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8201610613464。户籍地陕西榆林市横山区。
经查,王磊于2019年12月30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王磊因犯敲诈勒索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王磊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程华胜,男,身份证号610581196912152530,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5200310708565。户籍地陕西渭南市富平县城关镇莲湖大街西段123号。
经查,程华胜于2020年6月29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2月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刑终12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程华胜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程华胜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千经,男,身份证号612128195606070012,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5198710422367,户籍地陕西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52号附8号。
经查,王千经于2020年6月29日被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0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刑终14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王千经因犯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王千经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韩增光,男,汉族,身份证号612722195310190271,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8200510568986,户籍地陕西榆林榆阳区。
经查,韩增光于2021年4月8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1年7月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8刑终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该判决判项(即被告人韩增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判决为生效判决。以上事实有《榆林市司法局关于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增光犯故意伤害罪相关情况的报告》《(2021)陕08刑终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韩增光因犯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韩增光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的规定,由榆林市司法局送达处罚决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交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付涛,男,身份证号620102198002041130,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010508345。户籍地陕西西安长安区马王街道曹寨村北街164号附2号。
经查,付涛于2020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21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刑终34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付涛因犯虚假诉讼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付涛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伟,男,身份证号610526197610089417,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5201210532022。户籍地陕西渭南蒲城县高阳镇村七组高阳镇政府院内。
经查,王伟于2020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21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刑终34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王伟因犯虚假诉讼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王伟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4日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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