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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党员必须一律开除党籍吗?中纪委国家监委:必须开除党籍

烟语法明 2022-12-05

基本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6年10月,县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2016年2月,陈某先后2次在县某宾馆分别与卖淫女李某、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人嫖资各1000元。同月某晚,陈某与朋友在茶楼打牌,每把输赢达500余元,陈某本人共赢5万元。 

案例解析

对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公安机关未就陈某行为是否构成嫖娼和赌博作出认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与党员标准完全不符,应由纪检机关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嫖娼和赌博,并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嫖娼、赌博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先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作出处分决定。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已超过追究时效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嫖娼、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在上述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不以公安机关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只要经核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对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意见。如果该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发现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违反党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予以追究。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对于有证据证实确实属于嫖娼行为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钱色交易以及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认定处理。第二,关于对嫖娼行为的处分档次把握问题。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嫖娼行为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但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党员嫖娼的必须开除党籍。对此,我们认为,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者行为发生时的纪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邓丽 。原题:对嫖娼、赌博等涉嫌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开除党籍意味着什么?

  1、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3、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出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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