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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徇私枉法罪:看守所管教居间协调购买立功线索,从中牟利7万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告知被告人霍某甲买卖立功线索一事需要准备20万元,霍某甲遂将20万元交予任某某。后在任某某的安排下,霍某甲与周某甲母亲孙某某在任某某的车中见面交付,周某甲母亲收到人民币15万元,剩余5万元由任某某留存。完成该交易后,霍某乙向相关部门举报周某甲,大连警方于2017年7月调查取证,周某甲向警方作出了虚假供述。任某某在协调安排霍某乙与周某甲买卖立功线索一事中,共获利人民币7万元。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17,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原营口市看守所管教,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霍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0411,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副局长,捕前住盖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盖州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于2020年1月2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霍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霍某甲之子霍某乙(另案处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206监室,被告人任某某任该监室管教。2016年4月至5月间,霍某乙听说关押在117监室的在押人员周某甲(另案处理)掌握尚未被司法机关查办的重大犯罪线索,意图购买该线索以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并请求任某某帮助。任某某遂联系霍某乙的父亲霍某甲,二人共谋霍某乙与周某甲买卖立功线索一事,任某某以给周某甲调换监室为由索取霍某甲人民币2万元。2016年7月,周某甲从117监室被调入206监室,经与霍某乙、任某某商定,周某甲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将立功线索出卖给霍某乙,约定其中15万元交给周某甲家属、3万元作为好处费交给任某某。

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告知被告人霍某甲买卖立功线索一事需要准备20万元,霍某甲遂将20万元交予任某某。后在任某某的安排下,霍某甲与周某甲母亲孙某某在任某某的车中见面交付,周某甲母亲收到人民币15万元,剩余5万元由任某某留存。完成该交易后,霍某乙向相关部门举报周某甲,大连警方于2017年7月调查取证,周某甲向警方作出了虚假供述。任某某在协调安排霍某乙与周某甲买卖立功线索一事中,共获利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2. 证人周某甲、霍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任某某、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被告人霍某甲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被告人任某某、霍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霍某甲是共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陈先志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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