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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持刀抢劫邮政储蓄所10万元,这起曾经轰动上海的案子破了!
抢劫后仓皇逃匿 警方20年不懈追捕
时间回到2002年8月1日,当天中午12时30分许,一名身着白色圆领广告衫、浅蓝色牛仔裤,戴着太阳眼镜的高个青年男子走进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上的工农邮政储蓄所,前往柜台假意办理储蓄登记,之后突然从“包裹收发”窗口翻入柜台内,用水果刀逼退营业员、劫得10万元现金后仓皇逃走。
案发后,市局刑侦总队立即会同杨浦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综合现场勘查和视频录像分析,专案组初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和年龄,随即兵分多路,围绕嫌疑人样貌特征、衣着打扮等开展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并在沪苏浙皖等地新闻媒体上悬赏通缉,但由于现场遗留线索较少,同时受到当年工作条件、侦查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始终无法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案件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20年来,虽然办案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专案组始终没有放弃,每隔一段时间,侦查员们就会翻出案卷进行复查,对照着每一个可疑点重新梳理分析,只要有新的线索,就会立即逐一进行核查。期间,专案组的足迹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积累的案卷多达200余册。
刑事技术突破 真相浮出水面
经过一代代专案组民警的不懈努力,加上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助力,这起轰动一时的抢劫邮政储蓄所案终于有了重大突破,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痕迹检验高级工程师运用最新的刑事技术寻找新的线索,屏幕上显示的痕迹物证和那枚在他脑海里存储了20年的痕迹物证高度吻合。由此,一名沈姓男子进入了警方视线。
然而,当年那起案件至今已有20年,时间跨度长、相关人员变化大,仓促行动对沈某实施抓捕,极有可能“打草惊蛇”。对此,专案组围绕沈某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查,尤其对他的生活、从业经历,特别是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开展全面排摸。功夫不负有心人,从专案组收集的多方证据来看,沈某确有重大作案嫌疑。
制定详尽抓捕计划嫌疑人20年后终落网
在对沈某的日常作息、行为轨迹进行研判分析后,专案组制定了详尽的抓捕计划。“立即动手!”随着一声令下,2022年8月14日6时许,专案组成功在犯罪嫌疑人沈某位于上海的居住地将其抓捕归案。
到案后,面对警方详实的证据,沈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很快交代了二十年前因结婚、买房、生子,花费了大量资金,手头拮据,故萌生出想“搞点钱”的念头。
2002年7月31日,沈某去朋友家游玩时,路过案发邮政储蓄所时发现该储蓄所人手不多,便决定实施抢劫。8月1日中午,沈某携带家中水果刀窜入邮政储蓄所,假装在柜台上登记储蓄,后突然从窗口翻入柜台内,持刀威逼营业员,并将柜台箱子内的10万元抢走。作案后,沈某迅速逃离上海。
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上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上海警方将持续深入推进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综合运用最新刑事技术等各类侦查资源,在蛛丝马迹中寻求突破口,力争在打现案、破积案方面取得更大战果,切实维护城市持续安全稳定。
转自上海发布,文中图片均来自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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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那么抢劫多少钱会判死刑呢?其实就刑法而言,对于抢劫罪的量刑,很大程度上不是看抢劫的数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三、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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