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获刑:怕羊吃了自家种的药材,地里投毒 毒死9只羊...

烟语法明 2022-12-05

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为了防止牛羊啃食自己种植的作物,会在自家农田周边投放毒鼠强、甲拌磷之类的农药。本以为是正当维权,殊不知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无知酿大祸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发现自家地里种植的药材被动物啃食过,杨某询问了同村放羊人,均无人承认。


杨某回家后,发现其父在世时用毒药泡过的毒玉米粒,遂投放到自家药材地里,并在药材地东西两侧各放置了一块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之用。


次日,张某放羊时,有9只山羊吃了被告人杨某药材地里有毒的玉米粒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投放的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和死亡山羊胃内容物提取物均检出甲拌磷成分。9只山羊的鉴定价值为13940元。


2月2日,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投毒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为防止牲畜破坏自家药材而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使他人羊群误食致死,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考虑到杨某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洪洞法院提醒广大农民朋友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务必要慎重使用农药,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切不可为了防止被牛羊啃食农作物或者因农作物被盗窃而随意在农田中、果园里撒放和喷洒农药。一旦被误食误用,后果不堪设想。(来源:洪洞县人民法院)


自家庄稼地里投毒,毒死了来偷吃玉米的牲畜

张某的玉米地位于一个村子和河漫滩生态之间,部分农村村民自己白天赶着牛羊去河漫滩放牧,晚上回来会路过张某的玉米地。原来玉米地就在路边,但一些村民利用黑暗,默许甚至纵容自己的牛进玉米地吃玉米苗。
警示牌刚刚竖起时效果很明显,村民们再也没有来放牧,看着一望无际的青玉米苗,张某非常开心。但没过多久,一天早上,张某来到玉米田,发现有一个大片的玉米苗已经被啃掉,地上满是牛脚印和牛粪便,还有一片被践踏一踏糊涂的玉米苗。看着被毁坏的庄稼,张感到痛心和愤怒。他辛辛苦苦种的玉米毁了。
为什么那些牧牛人总是那么不自觉!被迫作出决定的张回家后,将大约一斤碎玉米和两瓶“速效王中王”老鼠药混合,倒入脸盆中,加水,用木棍搅拌均匀,分成三个废弃的脸盆和一个编织袋,然后撒到路边的玉米地里。
三天后,村民辛某的2头牛死亡。辛某报警,其向警方承认自己在张某的玉米种植地里进行放牧的事实,愿意承担赔偿张某被毁的玉米苗损失,但自己的牛被张某毒死,张某也应该得到赔偿要求自己两头牛的损失25000元。
经警方调查,张因涉嫌释放危险物质而被拘留,当地检察院认为张构成犯罪,并提起公诉。张某自认为这是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也不能总是一再警告啥事都不做,特别是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下了药,而且下药是在自己的地里,也立了警示牌。村民进行放牧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甚至可能是故意赶牛来吃玉米苗,导致牛误食毒药死亡,后果应该由村民自己负责。
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自己在玉米地下约有机会导致牛羊死亡,但仍在投放老鼠药,表明他有犯罪意图,并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它应该受到惩罚。

但本案有三种减轻情节:一是受害人辛某自己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二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三是积极赔偿辛某,以获得对方的理解。

法院判决:张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往期文章:一级大法官沈德咏被双开:不自律自警,爬得越高摔得越重


  往期文章:劳荣枝的律师:以我们的接触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侮辱智商吗?


  往期文章:湖南宝马女醉驾案是交通肇事罪?不应被忽视的几个法律问题


  往期文章:12368接线员不知道“合议庭”,正常不?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