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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6名男子灌醉,多次发生关系怀孕,律师:女方垫纸属自愿

烟语法明 2022-12-05
女子杨某的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有一天,杨某在家无聊,就独自去外面吃烧烤。在烧烤摊,杨某被周某等6人搭讪。当时杨某没想太多,反正有人请客,自己倒是能省钱,就跟周某等人一起拼桌。   
期间,周某等人将杨某灌醉,并趁机把杨某带到宾馆,趁她酒醉,轮流跟她发生了关系。事后,杨某发现周某等人都是混混,不好惹,怕被他们报复便没有报警。
此后,周某等人用暴力手段,先后十二次强迫杨某发生关系,期间杨某因怕弄脏枕头便在自己身下垫纸。
直至三个月后,杨某妈妈发现女儿怀孕后,才得知了真相。杨妈妈选择了报警,一审判周某等人犯强奸罪。
后来,周某等人的父母提出上诉,二审时周某等人否认强奸罪,周某方律师辩护:“因杨某能在自己身下垫纸就证明她有能力反抗,身体没有受限制住”由此推断,杨某与周某等人发生关系纯属自愿!


这个律师简直是一派胡言,周某等涉嫌强奸罪轮奸加重情节,必须重判。
律师一定是岛国小电影看多了,以为女人都是欲火中烧,必须多人才能满足,即使岛国小电影,女主也是有钱拿的,杨某自愿?并且是自愿和六个人同时发生关系,令人匪夷所思,律师不知怎么说出口了。
第一次把杨某灌醉实施性侵,属于昏睡强奸,在杨某不知反抗的前提下六人轮流进行,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轮奸,周某等六人要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后来的12次,是在周某等的暴力威胁下进行的,比如周某等人以恶害相告,如果不同意就告诉你丈夫等,在杨某不敢反抗的前提下12次实施轮奸,情节恶劣,丧心病狂,令人发指,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警后人。


身下垫纸并不能证明是自愿与六人发生性行为。
有了第一次的轮奸,杨某自感丑事丢人,不想让外人知道,更不敢让自己丈夫知道。周某等人抓住这个弱点,以暴力胁迫杨某就范,身下垫纸,也是被暴力胁迫的无奈之举。


要说杨某没有一点责任也说不过去,最起码刚开始对周某等六人的搭讪没有断然拒绝,还同他们一起喝酒,直至被灌醉性侵,连续轮奸,到达一种不可收拾的局面。
杨某第一次醉酒被性侵,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主动报警,将周某等绳之以法。假如这一次怀孕后自己去偷偷流产,杨某会持续受到周某等人的纠缠,后患无穷。
不和陌生男人说话,保护自己始终是最重要的。(来源:智慧星座)

“捡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当下时代,年轻人夜店娱乐节目甚多,特别是在“春情勃发”的季节,美女醉酒情况也越来越多,导致“捡尸”行业需求旺盛。所谓“捡尸”就是每天晚上有一些人在酒吧里面或者酒吧附近蹲守,捡拾喝酒醉得不醒人事(像尸体)、半醉半醒的女生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用酒吧里的话叫做“捡尸”。


我们可以归纳得出:捡尸行为发生的主要场景为酒吧;捡尸的主要人群为年轻人(为了放松或解忧选择深夜买醉而时有出现的一种特有的时代现象。)捡尸目的为发生性关系,因此有两性专家指出,这种不留感情的激情,充其量称之为“一夜性”。捡尸的类型分为“捡全尸”和“捡半尸”,所谓“全尸”就是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所谓“半尸”约七分醉…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法律规定采取了传统的“列举加概论”的立法结构,即以“暴力、胁迫”作为强奸罪的一般犯罪方式列举出来,而将“其他手段”作为该条的兜底条款。
“暴力、胁迫”与“违背妇女意志”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印证,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其逻辑关系为强制手段是形式,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内容。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不足以压制妇女意志,便不能认定为强奸行为。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其他手段”则应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程度的强制性质(需要多方角度印证和经验咬合、内心判断)。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强奸罪完整的行为结构应当为行为人实行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以达成和被害人实施性行为之目的。概言之,强制手段为形式,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为内容,实施性行为是目的。

目前,国内通说为,趁妇女酒醉、昏迷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刑法》236条中的“其他手段”,当然构成强奸罪,而此种观点也受到了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为司法实践中将此类行为定罪提供了理论支撑。(来源: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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