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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入室打人事件:综治办主任根本没执法权,属滥用职权!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14

12月3日,当地纪监委通报了11月29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入室打人事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大意是:被打者危某将疫情封控小区的一门锁破坏,廖勇带领3名巡防队员处理该事,经交涉进入危某家中,期间四人有拉拽危某行为,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此外,廖勇还有收受某企业老板好处、酒后与其妻闺蜜在KTV有搂抱动作、小区私占车位问题等问题。

对于廖勇入室打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纪监部门认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在处理危某与小区物业矛盾纠纷中作风粗暴,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加上之前的“违反生活纪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决定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的处分。处理决定还责成街道办对巡防队员陈某、张某、伍某某予以辞退。
这样的处理结果,不需要精通专门的政务、党纪法律法规知识,就能看出明显的不合理:带队的领导廖勇动手打人,还加上其他的诸多违法违纪行为,仅是撤职降低岗位处理,而服从廖勇指挥、仅是协助的巡防队员却遭到了开除处分?不应该是指挥、积极参与的系主犯,负主要责任吗,怎么反成了胁从者被处罚最重了?

从网友留言看,浏阳对于这起街道干部入室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获得绝大多数网友的认可,也不会起到令行禁止今后警示杜绝此类情况的处罚效果。

就像昨天《街道干部入室打人结果公布,公职身份打人可以政纪之外免责吗?文中里说过的,从视频反映的情况看,廖勇的行为,哪是什么“作风粗暴”、依法纪最多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情形,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纪情况严重的需要开除的情形。当地的查处通报,分明是避重就轻的适用法条错误。

网上很多网友,甚至有律所书面公开建议,要求当地继续追究廖勇入室打人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很多人没有注意的是,廖勇在这个事件中,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包括其带去的3名巡防队员,也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

根据通报公开的廖勇身份——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公职岗位,甚至可以说是执法领导岗位,但其法定职责具有直接处理物业跟业主纠纷、防疫情况处置的执法权么?没有!
公开资料可以查询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依法治理为一体的部门,主要职责有组织协调本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说白了,就是一个协调、组织、推动、指导部门,哪来的行政执法权?

具体到镇街,镇街综治中心实行6+2+N机制:即整合综治中心、网格中心、信访接待、人民调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综合执法+法官工作室、心理疏导室+镇街特色调解工作室(例如大妈调解工作室、五老工作室等),在有办公条件的镇街开展集中办公,一般设在镇街办公大楼内。镇街综治中心确实整合了不少的政法机关力量,还具有了一定的领导地位,但就此就具有了政法机关的执法权了吗?

回到本次的廖勇等人入室打人事件,抛开网传的起因系其他原因不说,就算是调查认定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危某所居住小区物业保留主出入口,将危某居住楼栋临近的西北门予以临时关闭。危某于11月28日晚上将西北门出入口门锁损坏,小区物业将此情况向荷花街道办事处报告。”作为街道处综治办主任的廖勇及联防队员,有什么权力直接调查处理危某与物业公司的纠纷?
引用调查认定的,“廖勇上门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来意,危某不同意廖勇等人进入家中,廖勇要求其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危某不同意,廖勇等4人上前拉拽危某。后廖勇提出可不到派出所,到危某家中沟通,危某同意。廖勇等4人进入客厅,在进一步沟通过程中,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作为街道处综治办主任的廖勇及联防队员,有什么权力代替公安机关传唤危某到派出所?
如上图所示的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职责,其设置职能是协调各公职单位进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内部机构。什么时候,这样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社会纠纷,直接处理传唤人民群众了?可以说,危某拒绝没有执法权的廖勇等人进屋,具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其后的廖勇提出要求危某去派出所、进屋沟通,完全是越权职权行为。
就算是危某破坏了小区大门的门锁,涉嫌违反了当地的疫情防控规定,甚至是达到了违法的级别,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也轮不到综治办的廖勇上门处理啊!这哪是什么“作风粗暴”的问题,根本就是滥用职权行为。
社会上,有些人法律知识不足会认为,只要是公职人员,不管是什么单位的,或被哪个单位或领导赋予了防疫等公共职责,就具有了管理处置群众的权力。甚至在一些公职人员那里也认为,只要自己是出于防疫等公共事务需要,自己具有公职身份,就具有了管理权力。这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即使是违法行为,也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实施,更别说其他公职人员了。就像偷税漏税行政违法的,只能由税务机关处罚,公安机关及人员没有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越权,违法人有权拒绝配合调查。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2013年1月9日施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廖勇越权带着联防队员入室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项、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家长,代替公安机关行使传唤权,甚至还让联防队员带着警械装备上门,监控视频传播全国,引来各方媒体的关注和热议,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和防疫事业的正面形象,算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

综上,廖勇滥用职权在先,打人在后,均是严重违法行为。本是一场涉疫纠纷,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行,只因其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不懂法,也不守法,导致自己陷入了举国愤慨的地步,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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