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干部入室打人事件:综治办主任根本没执法权,属滥用职权!
12月3日,当地纪监委通报了11月29日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入室打人事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大意是:被打者危某将疫情封控小区的一门锁破坏,廖勇带领3名巡防队员处理该事,经交涉进入危某家中,期间四人有拉拽危某行为,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此外,廖勇还有收受某企业老板好处、酒后与其妻闺蜜在KTV有搂抱动作、小区私占车位问题等问题。
从网友留言看,浏阳对于这起街道干部入室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获得绝大多数网友的认可,也不会起到令行禁止今后警示杜绝此类情况的处罚效果。
就像昨天《街道干部入室打人结果公布,公职身份打人可以政纪之外免责吗?》文中里说过的,从视频反映的情况看,廖勇的行为,哪是什么“作风粗暴”、依法纪最多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情形,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纪情况严重的需要开除的情形。当地的查处通报,分明是避重就轻的适用法条错误。
网上很多网友,甚至有律所书面公开建议,要求当地继续追究廖勇入室打人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很多人没有注意的是,廖勇在这个事件中,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包括其带去的3名巡防队员,也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
具体到镇街,镇街综治中心实行6+2+N机制:即整合综治中心、网格中心、信访接待、人民调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综合执法+法官工作室、心理疏导室+镇街特色调解工作室(例如大妈调解工作室、五老工作室等),在有办公条件的镇街开展集中办公,一般设在镇街办公大楼内。镇街综治中心确实整合了不少的政法机关力量,还具有了一定的领导地位,但就此就具有了政法机关的执法权了吗?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即使是违法行为,也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实施,更别说其他公职人员了。就像偷税漏税行政违法的,只能由税务机关处罚,公安机关及人员没有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越权,违法人有权拒绝配合调查。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2013年1月9日施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廖勇越权带着联防队员入室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项、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家长,代替公安机关行使传唤权,甚至还让联防队员带着警械装备上门,监控视频传播全国,引来各方媒体的关注和热议,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和防疫事业的正面形象,算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
综上,廖勇滥用职权在先,打人在后,均是严重违法行为。本是一场涉疫纠纷,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行,只因其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不懂法,也不守法,导致自己陷入了举国愤慨的地步,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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