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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二:小区公用设施坠落砸坏业主车,谁来担责任?
案例一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来源:济南市章丘区法院)
案例二
2021年5月7日,原告余某将车辆停放于蒙自市某小区两幢房屋中间停车线内,因房屋墙体发生脱落,脱落的水泥板砸落在车上,造成车辆玻璃和车身损坏。该车辆于2021年4月9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尚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余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险。
余某将车辆送修共计花费26000余元,向业主、物业及保险公司主张权益受损。然而,面对天降“横祸”,谁都不愿为此“埋单”。后余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修理费及修车期间的车辆使用费。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商业保险,投保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接受原告的投保,并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双方已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投保后已交清保险费,被告应在原告出现险情后依约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进行理赔。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追索修理车辆全部费用的主张。
法官提醒
高空坠物砸伤人或车辆事件常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高空坠物事件后果严重,不要存有侥幸心理。物业公司通过加强物业管理、购买相关保险可以防范风险。
当遇到本案中类似情况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据侵权行为直接起诉相关责任人,或依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物业或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转自:维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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