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主播女友在直播间打赏30余万元,微信转账和赠送礼物达8万余元,分手后,男子想要回钱款,法院会支持吗?![]()
2020年5月,远在国外的原告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在烟台上大学的被告女主播孙某,并逐渐对其产生好感,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络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对孙某的好感愈加深厚,并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希望能和孙某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9月至10月,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互称“老婆”“老公”;在此期间,李某先后在孙某的直播间打赏30余万元,微信转账、购买礼物达8万余元。2020年12月,两人分手。李某遂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孙某返还钱款共计25万元,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后李某又以挽留被告为由,将返还钱款的金额提高至40万元,孙某拒绝,且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李某主张其为孙某打赏和转账、购买礼物的行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义务赠与,现双方恋情终止,孙某有义务退还所有赠与款项,故将孙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花费8万余元向被告赠送礼物、微信转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故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万元 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40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2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芝罘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25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类似案例:个体户“打赏”女主播数万元要求退还,广丰法院这样判→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打赏也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那么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要回呢?近日,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赏主播引起的民事纠纷。王某系个体户,徐某系一名网络女主播。2020年11月,王某在网上看直播时刷到徐某的直播间,对网络女主播徐某产生爱慕之情,多次打赏徐某,并与徐某线下添加了微信,之后双方长期在微信上进行互动。为追求徐某,王某于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陆陆续续给徐某直播打赏了20000余元,并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徐某转账,金额有5.2元、88元、100元、200元、520元、1314元不等,共计转账27,000多元。徐某亦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转账,金额有52元、131.4元、200元、520元等。期间,双方只见过一、两次面,未同居生活。2021年4月,双方因事发生争吵,徐某向王某提出分手,并将王某微信拉黑。后王某要求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45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其向徐某“打赏”以及线下多次微信转账的行为,均系其为了取悦徐某而自愿赠与的行为,且其打赏及微信转账的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性等特征,王某以上述经济往来系徐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王某观看直播后对徐某的表演产生满意、赞赏的情绪,并进而向徐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并没有对徐某设定义务,故王某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同时,从双方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的有5.2元、520元、1314元等金额来看,双方在交往期间的关系较符合情侣关系。徐某取得诉争款项的行为均是发生在双方的恋爱期间,王某向徐某转款是基于双方的恋爱事实,王某为向徐某表达爱意而发生,自愿给徐某日常生活开支所用,系多次转账所形成,且金额较小,故亦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撤销事由,故王某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徐某之间成立的赠与合同。另,即使徐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可能存在过错亦不能使王某此前已向徐某支付的金钱性质发生变化,转而成为不当得利。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转自:齐鲁晚报,广丰区人民法院。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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