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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业主私自破墙安装防盗门,同楼栋业主起诉,法院:恢复原状!
经原告投诉,三水区住建水利局向被告叶某发出《三水区建筑工程整改处理告知书》,认定叶某擅自在公共楼道空间内开门使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但叶某未予以整改。11名原告遂诉至法院。
公共空间装防盗门,邻居有权要求拆除
许某与张某同为烟台市蓬莱区某小区11号楼1单元3楼业主。该楼层一梯三户,许某住南户302室,张某住西户301室。许某与张某入户门外有一公共通道,通道西面紧邻张某入户门处有一公共窗户。2009年,张某利用南户、西户外墙在通道内加装了一道防盗门,将公共窗户与部分通道圈划为自家使用。
因张某安装的防盗门影响楼道采光,许某多次与张某交涉未果。后许某向小区物业投诉,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效,张某拒不拆除,许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
认定小区楼层窗户及通道属全体业主共有,张某未经同意,私自加装防盗门,将共有部分占用,影响楼层通风、采光,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许某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拆除并恢复原状。被告张某以小区结构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抗辩,理由不当。
随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张某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安装于某小区11号楼1单元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文明融洽的邻里关系对于和谐居住环境的创建、良好家风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应从自身做起,遵规守约,合理合法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及时纠正损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纠纷的产生,系原、被告缺乏沟通的结果,原告在防盗门加装之初,未能及时阻止,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亦有不当之处。被告将防盗门拆除后,双方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守望相助,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来源:法治日报、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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