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立案】退休人员起诉检察院及司法厅:律师执业被要求提交原单位的同意证明,于法无据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吕某,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电话0451-82297064。
法定代表人:崔永洪,厅长。
第三人: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地址:鸡西市梨树区第十一道街10号。电话0467-2584039。
法定代表人:王舜尧,检察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第三人)同意执业的《证明》,做为原告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告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行政人员,于2019年2月2日,从该院年满60周岁退休。2021年7月2日,以佳木斯市桦南县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参加黑龙江省实习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准予结业。2021年12月21日获得《黑龙江律师协会2020年度第2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2022年7月8日,原告到佳木斯市司法局询问办理申请执业手续情况时,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原告需要等待。2022年12月12日,原告到佳木斯市司法局送交申请许可律师执业的相关材料,被工作人员告知,按省司法厅要求,原告需要提交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的前置条件,并给原告打印了一个《证明》样本。2022年12月14日,原告去第三人(原单位)处办理开具《证明》事项,第三人答复这个文件我们没法执行,没有可操作的标准,也没有办法转出你的关系,故不能开具《证明》,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原告正常申请办理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需要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且被告要求原单位提供《证明》,更没有《行政许可法》上的依据,属于越权增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求申诉人提供原单位《证明》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同意执业的《证明》,作为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检察官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应当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事实,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吕 某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二0二三年一月一日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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