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执行措施,捏造法官受贿300万元并举报,被追究诬告陷害刑责
吴某因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涉案抵押资产的拍卖和执行,在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捏造案件承办法官宋某收受兴业银行、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竞拍公司300万元贿赂事实,并向海南省纪委监委、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扫黑办等举报,意图通过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使宋某受刑事追究和撤销该案件的执行。
经纪检部门核查,吴某举报反映的问题失实,其向纪委反映宋某收受巨额贿赂问题系主观臆断,想借此引起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意图达到撤销对海口某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涉案资产的拍卖和追究宋某刑事责任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针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对其羁押会导致公司倒闭,请求检察机关对吴某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核查,本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不符合建议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向法院提起公诉。
吴某为打赢官司,蔑视国法,违背良知,对审判人员蓄意诬告陷害,严重侵害审判人员的人身权利,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触碰了法律底线,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对企图通过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改变败诉结果的不法分子,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捍卫法治尊严。(转自:秀英检察)
阅读链接:举报者必须有证据才能举报吗?央视网记者就相关等问题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刘传稿。
检举人必须有证据才能举报吗?
刘传稿:一般情形下,检举人应当有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相关证据,换言之,检举材料应当有实质性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材料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在沟通研究、经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如果举报不实,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刘传稿:举报不实应当分情况讨论:一是民事责任,检举人举报不实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此时检举人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检举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构不成犯罪的,检举人需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
三是党纪处分。如果检举人是党员干部,其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刑事责任。如果检举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检举人并非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转自: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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