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设“夜间法庭”,你怎么看?
按照以上《告知书》的内容,开设“夜间法庭”的目的是解决首都超大型社区中上班族诉讼难的问题,“夜间法庭工作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可主动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安排;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夜间法庭确更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可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安排夜间法庭。”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数额小、围绕当事人居住地的生活生产(生产生活)产生的邻里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时间原则上应为工作日的晚18点至晚21点。
夜间法庭,并不是什么新概念,上网随便一查,就可以知道如下的“夜间法庭”,有些地方已经推行了好几年了。网络上,不少法院的官宣都认为,夜间法庭的开设,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夜间不打烊”。有当地律师的,不知道适用过这项司法便民举措没有?可以谈下感受。
首先,这样的法庭工作方式,如何保证法院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工作质量?法院开庭判案,不是法官一个人的事,起码要有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的必要配备,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话,还需要法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配合。虽然现在可以网上开庭,但必要的法庭配套设备,还是要工作的。
同样的,《劳动法》关于作息时间、加班费用等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让法院工作人员加班,如何保证他们的休息时间?如果不安排晚上加班的法院人员休息,如何保证他们第二天精力充沛的工作?要知道,司法工作是需要严谨精确,是一项脑力劳动的。
其次,这样的法院工作方式,是否会受到当事人乃至律师的抵制?法院裁处的案件,不光是有原告,还有被告,更有非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能一方晚上有时间,而另一方没有时间,通知双方晚上开庭,可否考虑过他们双方都方便?曾经发生过,法院通知外地律师周末开庭,律师答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院的此开庭通知违法,申请延期。最后案件被延期审理。
一旦发生法院通知晚上开庭,一方没有到庭的,法院是否可以按照撤诉或缺席进行审理,这就涉及到非正常工作日要求他人工作的合法性问题了。
法律是一门要求严谨配套的科学,司法工作也是。当事人的案件提交到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也要依法进行,这样才会让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产生信任。同样的道理,司法工作的创新,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考虑到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在内的各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还是那句话,司法的权威来自严格依法办事。夜间法庭,貌似方便了群众诉讼,但操作起来,违背了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参与人的正常生活安排,注定不会有什么生命力。也许,这就是别的地方法院的夜间法庭、假日法庭之类的,不过是昙花一现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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