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为讨赌债,虚假诉讼,判刑!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邓某兵、赵某等人在赵某位于威宁县陕桥街道的家中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邓某兵将携带的一万余元现金以及向邓某俊借的一万元现金输完后,采用喊空账、未实际给付赌资的方式继续与李某、赵某等人进行赌博。至次日凌晨4时许,赌博结束结算时,邓某兵共计欠李某六万元赌债,李某遂让其子李某景写下邓某兵欠李某六万元的借条,邓某兵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
此后李某索要该笔欠款无果,便于2020年9月22日,以邓某兵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威宁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此外,李某以民间借贷名义向法院主张赌债,更是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犯罪。2021年1月15日,威宁法院将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威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至此,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演化成了一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原告成为了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法条链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危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还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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