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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两次追加遗漏罪行,拐卖14名儿童的人贩子被判死刑

烟语法明
2024-09-05

2024年6月12日下午,记者从雷武泽(“雷公”)处了解到,近日,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目前,王浩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6月12日,寻子家长雷公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我不意外。”雷公告诉记者,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明明铁证如山……”雷公称,王浩文对自己贩卖川川的证据一直予以否认,“当时我在法庭上实在忍无可忍,啪的一下上去了,给了他一耳光。”雷公知道这是打扰法庭秩序的不当举动,但“实在是出于寻亲家长的情绪。
被告以购买食物为诱饵,在湘鄂川多地作案,检察院两次追加遗漏罪行
法院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2023年4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十一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雷公”寻子
记者此前报道,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他的儿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2001年10月9日早晨,年幼的川川由邻居带到湖南岳阳东茅岭玩,被“半路上打招呼才认识的”男子设计拐走,从此音讯全无。
失去川川后,雷武泽和妻子开始了漫漫寻子路。他说,除了个别地方,整个中国他们都跑过了。因为寻找川川,他的手机存下了300多位全国各地寻亲民警的联系方式。这些年,他们开过“寻子摊”,曾悬赏25万寻子,用在寻子上的钱,估计有一两百万。
2023年,事情终于有了转机。6月19日下午,民警告知雷武泽,“第一次(DNA) 比对成功了”。虽然按照程序,还需要复核确认,但雷武泽已经意识到 “川川找到了”。
2023年7月18日一早,雷武泽发布视频称,7月17日上午,在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的支持下,他和家人与川川低调认亲,“川川表示不想公开露面,请大家尊重和理解”。
“人贩子”团伙拐卖儿童众多,主犯已有三次入狱经历
此前,雷武泽告诉记者,拐卖川川的“人贩子”名叫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在此案前,王浩文已有三次入狱经历。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王某琼因帮助拐卖儿童2人被判三年,胡某雄因帮助拐卖儿童1人被判两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案发,王浩文到过湖南省、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咸宁市)、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
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三次的犯罪事实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王浩文化名为“王维”还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宁市、荆州市,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广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窜作案,多次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11名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
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 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作案幼儿各1名。上述11名幼儿中包括雷武泽的儿子川川。
主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雷武泽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诉。雷武泽还表示,根据王浩文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法分析,很多寻亲家长都怀疑,王浩文还拐走了其他的孩子。

南充中院认定的王浩文11宗拐卖儿童事实
1、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被害人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收养说明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经鉴定,该份说明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
2、2002年4月20日,王浩文窜至湖北省武穴市滨江公园坝上,以购买玩具、食物为由,将张某甲(男,出生于1998年5月5日,案发时3周岁)拐走并带至广东省。同年4月底5月初,王浩文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升村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甲贩卖给萧某阳、周某玲收养,取名为萧某某。
3、2002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咸宁市马柏大道化纤厂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男,出生于 1998年3月19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2年8月初,王浩文将李某贩卖给李某彬、张某卿夫妇收养,取名李某甲。
4、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男,出生于1998年12月19日)在湖北省武穴市刊江老福利院附近丢失。11 月底左右,王浩文将被害人刘某通过周某美贩卖给周某烈、周某珊夫妇收养,取名周某某。
5、2003年4月20日上午12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蛇入山公园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男,出生于1999年9月13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2003年5月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乙贩卖给林某何、刘某遂夫妇收养,取名林某某。
6、2009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金洋花园新村六巷,将被害人何某某(男,出生于2005年3月25日)骗走带至达州市达县后,伙同被告人胡某雄将何某某带至广东省惠来县。两名被告人谎称何某某系自己的儿子需要送养,于2009年3月17日将何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清、陈某玉夫妇收养,取名李某乙。
7、2009年4月7日10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市场处,将独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2月2日)拐走。同年4月12日,王浩文以4.5万元的价格将黄某某卖给陈某川家收养,取名陈某某。
8、2009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发兴农贸市场附近,采取购买食物等方式将被害人桂某(男,出生于2006年6月12日)拐走。同年6月16日,王浩文以 5 万元左右的价格将桂某卖给马某顺、范某玲夫妇收养,取名马某某。
9、2009年7月13日下午,廖某(男,出生于2007年8月19日)在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附近丢失。同年7月中旬,王浩文、王某琼将廖某带至广东省汕头市,经中间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廖某贩卖给叶某宣、叶某亮父子收养,取名叶某某。
10、2009年8月7日,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蓬安县老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3岁)拐骗至广东省汕头市。同年8月18日左右,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4.4万元的价格将唐某某卖给胡某林、郑某真夫妇收养,取名胡某某。
11、2010年5月22日1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工商局宿舍附近处,将被害人熊某某(男,出生于2006年10月13日)拐走并带至广东省。2010年5月底,王浩文冒充熊某某的大伯,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村以4.5万元的价格将熊某某贩卖给张某章、吴某琴夫妇收养,取名张某丙。

来源:潇湘晨报、澎湃新闻、三湘都市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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