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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圆桌工作坊”实录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2019年10月20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0岁女孩小琪在离家200米远的地方被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并且抛尸离家20米的灌木丛。大连警方破案后于24日发布的警情通报,鉴于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其采取收容教养。消息引发网络舆论哗然。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的社会现象,一些委员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就在10月20日大连男童杀人案案发的同一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功召开了“第五届中德刑事法研讨会”之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圆桌工作坊,活动由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甄贞教授主持,德国著名少年刑法学者、帕绍大学法学院的维尔纳.薄逸克(Werner Beulke)教授(以下简称薄逸克教授)发表了《少年刑法中的年龄界限》专题演讲,会议还邀请了德国慕尼黑大学贝恩德.许乃曼(Bernd Schünemann)教授(以下简称许乃曼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等中德高校学者以及北京检察系统的实务专家等作为与谈嘉宾,围绕该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活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主办,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协办。

一、开场环节

甄贞教授在开场主持环节指出,当天的圆桌工作坊与以往的学术研讨会在形式上有所不同,更加侧重于学术讨论,形式更加自由活泼,除了主报告以外,内容上强调是自由发言和自由讨论,她相信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听到更多精彩的观点和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程捷副教授代表活动主办方,介绍了参与工作坊活动的中德主要嘉宾,并向各位与会的中德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二、主报告环节工作坊首先由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薄逸克教授作了《少年刑法中的年龄界限》的主旨报告。
薄逸克教授以一则近期在德国搅动舆论的事件开场,一个女人被一群年轻人强奸了。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该暴行时尚未满14岁。德国媒体上立即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的年龄保护得了这些年轻人?还是必须借助于刑法手段去处置这些严重犯罪呢?随后,薄逸克教授引用德国《刑法典》第19条:“行为时未满十四岁者,无罪责能力”指出,十四岁以下的犯罪人在德国完全不会被处罚。但是,可以考虑对他们采取家事法措施,其主管机关是青少年局。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带有强制性特征的家事法措施。例如由家事法官对其实施寄养教育。年满14周岁到18周岁的年轻人是少年此时对他要适用刑法,但具体内容在德国《少年法院法》中规定。根据《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少年在行为当时,其道德和精神发展成熟到足以意识到行为的不法以及并根据这种意识去采取行动的程度,则该少年应负刑事责任在德国,成人刑法对年满21周岁的年轻犯罪人才会(几乎)无限制地适用。薄逸克教授提到,在德国也有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他们认为如果少年暴力极端行为一再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那么立法者就有义务有所作为。随后,薄逸克教授向大家列出了全球不同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以凸显各国对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是具有多样性的。他认为很难说具体哪种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是“正确”或“错误”的。每个国家似乎都在寻找自己的道路,这取决于他们各自的历史发展和处理少年犯罪的负责程度。在介绍了德国少年刑事责任年龄曾经在12岁和14岁之间来回反复调整的历史之后,薄逸克教授强调,目前14岁的年龄界限如今已经维持了60多年,但却一直备受质疑,尤其是12岁和13岁年龄人的严重犯罪激起公愤时。他认为,在这种争议背后主要隐藏着教育法和真实刑法之间的张力。当前德国的少年刑法是一部教育法。适用少年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为了防止重新犯罪。主要的体现是将教育处分作为对少年人犯罪行为的反应规定到其中。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将少年刑罚作为真正的刑事处罚去应用(实际运用率不超过7%)。反对这种理念的声音在德国自上世纪末才有所增加,并且提出了各种希望严苛少年刑法的立法建议。到目前为止立法者还是保持着淡定,并拒绝了相关的改革。薄逸克教授本人对少年刑法中越来越多的一般预防思想是持怀疑的。他认为无情的制裁应该让位于使少年犯罪人成长的努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以罪责为前提的,罪责是一种负责性。在刑法中非难某个犯罪人没有按照应有的方式行事,前提是这名犯罪人必须有意识地作出了违反法秩序的决断。但是与年少犯罪人打交道的经验却表明,有意识地违反法律、实施不法行为的决断常常是不存在的。引起轰动的个案表明,即使是年纪很小的少年触犯了很严重的罪行,也往往很难确定这种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少年刑法会要求法官对14-17岁少年触法时必须逐一去判断他的成熟度。他还警示道,实践中法官忌于司法成本而不愿意进行成熟度鉴定,这会产生一种破窗效应,让12至13岁的群体也会有类似的命运。薄逸克教授强调在过去100年的德国少年刑法赢得了人性不可估量的提升。因为每一项对少年人的制裁都必须优先评估其是否它可能开启教育影响。广泛地放弃刑罚是持续影响未成年人教育的一个很好的开端。在德国公众之间也有一个令人惊讶的强烈共识,即少年刑法以及日常与少年犯罪人交往中所注入的宽容经得住考验。另一方面,德国对累犯的研究表明,尽管那些曾经遭受过少年刑罚的未成年人,约50%不会重新被判决有罪并受到监禁性制裁。然而,对于那些只使用了教育措施或惩戒处分的人,成功率明显更高。从长期的比较上看,有犯罪嫌疑的儿童和少年的数量甚至在德国有所下降,甚至是在甫成年人和成年人中,在德国也没发现持续上升的犯罪。相反,美国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立法不断严苛,但校园枪击和严重暴力事件不断,因此,他认为,指责教育理念过于宽容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薄逸克教授也同时反对,把责任成熟度标准提高到16周岁甚至18周岁。因为根据他的观察,14周岁的人在今天通常对于类似盗窃、抢劫、伤害这些“标准犯罪”,肯定有能力辨别行为的不法以及根据这种辨别而行为。薄逸克教授还提出了增加一项特别的“处罚责任能力”的制度建议,即尽管对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被判处教育处分和惩戒处分,但是只有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当时至少年满16周岁,才可以被适用少年刑罚。他主张,即使14岁和15岁的人实施了特别严重的犯罪,也要能坚强地顶住媒体和公众的压力,对这些犯罪人群体也要放弃适用少年刑罚。他认为,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如果他们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并且表现出显著的教育缺陷,能够通过家事法院被安置收养。对此需要能够胜任这类任务的教养院,现今在德国却很欠缺。去改善这些会比呼吁对12、13岁少年适用自由刑更有意义!更不应当因为12、13岁少年集体强奸这类少数个案,就放弃了在刑事政策上正确的、现代的路径。对现实犯罪用修法的方式去回应多数情况下都很糟糕。相反深思熟虑的、长久的战略会更受欢迎。另外, 薄逸克在报告中还就18-20岁刚刚成年的犯罪人(以下简称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法的制度予以了介绍。即二战后的德国立法者认为,18、19和20岁的年轻人经常还没有完成人格的发展,所以特殊的少年刑法手段的教育性影响对他们而言往往还是有效的。但是1953年的立法者并没有下定决心将所有的甫成年人都纳入少年刑法。而是只有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前提下,可以让甫成年犯罪人适用少年刑法去处置:(1)在兼顾环境因素下对犯罪人人格的整体评价表明,他在行为当时,他的道德和心智发育程度仍等同于少年人;(2)从犯罪行为的方式、情节或者动机上判断,涉案行为是一种少年非行。但是薄逸克教授却指出,甫成年人的规定自一开始就遭遇了各式各样的批评。它实际上是不令人满意的。尤其无法保障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因为典型的“少年”人格,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而所谓的“少年非行”的概念也是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德国的检察官和法官在对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法时,会有令人不可思议的不确定性。薄逸克教授还援引犯罪统计数据表明,甫成年人被起诉的犯罪越严重,却越经常地被法院适用少年刑法。但是他认为,究竟犯的是重罪还是轻罪和人格发展本身没啥关系。很难让人相信,交通肇事犯罪中的犯罪人就应当往往比抢劫犯要更为成熟。另外,之所以会越严重的犯罪,越容易适用少年刑法,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成熟度审查中鉴定人对于甫成年人的宽缓性倾向。所以,德国90年代末开始出现希望废除甫成年人特殊处置的呼声。还有一部分人却希望保留对甫成年人的特别处置,但是应当在严格限定的例外情形中才实际适用。最后,薄逸克教授表明了自己对德国刑事责任年龄规范体系的态度,他认为14岁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在德国被证明是可靠的,并且还部分衍生到甫成年人,即18到20岁的犯罪人,也同样产生了非常好的经验。但是他也强调,他维持现状的态度只是针对德国现行法,他并不认为德国的经验就一定比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更加优越。


三、问答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李卫红教授向薄逸克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中国少年刑事政策既有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以及学者提出的政策,那么德国的少年人以及甫成年人刑事政策究竟是从哪一个层面而言的?究竟是国家的一种刑事政策,还是学者研究的刑事政策?尤其是有没有学者提出的刑事政策,比如早期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个刑事政策指的是什么?对此薄逸克回答道,在德国,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务,立法机关是完全独立于政党的,立法机关和政党政策发生关系的渠道是,哪个党在议会当中能不能形成足够的多数以及当下德国社会的政治潮流。在德国的确曾经对18-20岁的青年人适用少年刑法进行过政治讨论,但是最后决定者还是议会,从1900年一直讨论到1953年,才有了现在适用的法制,这其中不存在党的意志的问题。关于学者的刑事政策主张,相对而言对于少年刑法是比较大的。德国学者虽然对普通刑法更多强调的是相当较为严苛的预防性刑事政策,但德国学者中相当一部分人,不能说所有的人,都对少年刑法主张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因为他们也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孩子,他们自己也都知道孩子不能和成年人相提并论。中国政法大学苑宁宁副教授提问道,在德国对14岁以下的偏差少年实施的是家事法措施,但薄逸克教授却又提到目前德国缺乏能胜任这类任务的教养院,那么德国实践中究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薄逸克回答道: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但也可以说不是个问题,因为在德国,14岁以下的少年犯重罪的情况虽然有,但毕竟属于极其个别的情形。教养院这个词在德语当中是不那么中听的,虽然它总的思想是教育而非惩罚,但终归属于机构内处遇并具有强制性,大多数德国人民不喜欢教养院这个词,所以这个机构在德国不是特别受欢迎,因此数量不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高景惠主任问道:德国的《少年法院法》第105条规定了人格整体评估制度,即召集少年心理学或少年精神病学的鉴定人进行成熟度审查,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做法?薄逸克进一步解释道:年轻人当然也有善恶之分,例如犯了重罪的小孩,认为他是恶的。可是德国的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都一般会认为,一般的少年犯的人格没有成型,发育还没完成。这些专家通常绝大多数都会要求对甫成年人适用少年刑法。对于重罪少年德国人是特别宽容的,他们认为应该给他们第二次人生的机会。当下德国社会尤其报纸、媒体,铺天盖地呼吁,年轻人犯了罪就要重罚。但是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德国所有的少年法官,虽然没有人操控、引领他们,但是都不约而同地坚持善待或者宽容对待少年犯,因为他们在大学里学法的时候就是这种思想,这是一个是受教育的学科背景使然。另一方面,德国少年的再犯率特别低,既然对他们特别仁慈却效果也不错,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他认为跟美国截然相反的是,虽然美国有对少年犯实施重罚的态度,可是仍然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


四、讨论环节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向德国学者介绍了中国刑事责任年龄讨论的情况,他指出,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6岁,特别严重的犯罪是14岁,而且无论是14岁还是16岁,其实都是适用成人刑法,只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比德国要低,因为德国适用成人刑法的年龄是18周岁以上。
他进一步指出,尽管中国的责任年龄并不算太高,但是现在却还是有很多人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实践中发生了一些个案。例如一名12岁的少年把他的母亲杀害了,一名13岁的少年把他的父母杀害了。当出现这样极端个案的时候,社会上就有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宋英辉教授逐一介绍并质疑了主张降低刑事责任的理由:1.理由之一是年龄不是脱责的理由,既然危害了社会就应该予以惩罚,从而达到惩戒预防犯罪的功能。但是,美国和德国的研究都表明,适用刑罚去处罚的未成年人,重犯率会远远高于适用教育措施或者其他专业干预措施。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学习知识非常重要的年龄阶段,只有学到足够的知识,储备到足够的生活技能才能很好的融入社会,监禁会中断这个过程。另外,多学科研究表明,监禁对未成年人大脑发育、人格形成会造成致命的负面影响,会导致他形成反社会的趋势。2.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之二是,既然中国的《民法总则》修改时,把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从10岁降到了8岁,那么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降低。宋英辉教授认为这是完全不容类比的制度,因为相对民事行为能力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他的民事权益,但是刑事责任问题,是剥夺他的自由和权利的问题。3.在中国主张降低责任年龄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现在的孩子营养好,生理发育早。并且现在的小孩天生就是网络高手,获取信息更便捷。所以比以往更加成熟,就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任。但实际上宋英辉教授认为恰恰相反,身体发育早不意味着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并能力同步发展早。至于网络信息获取多,实际上让未成年人所处的偏差风险更大。正是因为网络色情暴力信息的影响,对控制能力弱的少年带来更大风险。网络时代让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降低,应该提高才对。宋英辉教授进一步指出,德国人对强制性的教育是比较反感的,但是中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大量的留守和流动儿童,他们和父母脱离开的,家庭监护缺位,所以中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把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制度尽快完善起来,让孩子有人管。另外让那些极端的实施暴力行为的孩子有一个教育管束的地方。中国现在正在修订两部重要的未成年人的标准法律,一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专家建议稿的负责人,他希望在这两部法律修改以后,能够在家庭监护、国家监护还有危害行为的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方面有一些制度进步。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的许乃曼教授则提出了自己独特见解,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面临一个认识论上的大的悖论,英语来说是Nothing works,即一切都没用。他认为,治理少年犯罪不能放弃刑法。因为现代社会和1953年的德国社会已经有所不同。互联网时代或者数字化时代正在推动社会发生巨变。他认为所谓少年和成年之间的鸿沟其实正在抹平或者趋同的。一方面表现为年轻人在生理发育上越来越快。另一方面,社会观念随着老龄化的发展也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社会认为成熟是人生的理想,尤其15、16世纪的欧洲,人们都把孩子叫小大人,认为是小一点的大人,但是是大人。以前人们恨不得赶紧变老变成熟,可是现在人人想尽量保住年轻,揪住青春的尾巴,甚至做美容手术,延缓成年时代的到来。所以,成年人和少年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现在的孩子很多都很有钱,成了消费社会重要的一分子,但是在贫穷的非洲大陆,小孩子尽管没有钱,但他端起武器当兵杀人去了,这也是典型的成年人的行为。
鉴于这样的社会发生的巨变,许乃曼教授认为,如果把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到12岁,尤其是犯重罪的时候是应该的。他认为十二三岁的小孩犯了重罪,不一定绝对适用成人刑法,但是也不能预订就只能适用家事措施,究竟采取什么手段应该交由法院去判断,他认为,事先就预订一概地不满14周岁少年只能适用家事手段,这是不理性的。围绕未来应该如何发挥教育的作用,许乃曼教授描绘了他的“梦境”:教育也可以是数字化的,无论是德国还是中国,从2岁的小孩到18岁前的年轻人如今天天都在玩手机,沉浸在自己的虚拟世界中。其实学习方法最棒的就是一种模型学习法,即观察别人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导向。他认为,网络时代的人工智能AI和智慧手机对此都能发挥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借助于机器人,在网上用高智能的方式提供一些个性化的学习模式,用机器来对他进行一些操控、修改、调整、监督。许乃曼教授继续描绘着自己的“乌托邦”,他认为现在德国一个监狱可能有400个犯人,但只有一个心理学家,以后可以把机器人弄上去,每个犯人一部手机,教一教虚拟世界当中应该怎么有正确的行为。沿着这种“梦境”继续深入展望,许乃曼教授认为,这种教育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一定也会带来危险,但是不能因为它有危险就不做,反正只要可能,都会有人去做。这事不光跟成年人有关,跟少年人都一样,因为大脑研究证明,人大脑的适应能力和可变性一直可以延续到我们生命当中非常远的阶段。所以完全可以,年龄稍长一点的囚犯也可以教他,不断训练,熟能生巧,他就有了第二次机会。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认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全球争议问题。据他了解,联合国委员会最近刚发布的一般准则里,再次建议各国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他认为在比较中德两国有关14岁以下少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需要厘清一个背景,尽管德国14周岁少年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但却有一个缓冲地带,即适用少年刑法而不是成年刑法。而中国并没有适用少年刑法的缓冲带。他认为,中国不满14周岁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和德国一样,其实都是少数现象,只不过中国人口基数大,因此绝对数量会比德国多。如何管教这一类极端暴力犯罪的少年,除了刑事手段以外,也要创设一些刑罚外的手段。结合最近中国在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他也希望在这两个法律里能够实现一些刑罚之外的类似于德国少年刑法的措施。
尽管针对德国的甫成年人制度,何挺教授认为在中国当下适用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他却非常认同薄逸克教授报告中有关人格发展与所犯罪之轻重并无绝对关系的论点。随后,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副教授结合中国法总结了未满18岁公民的三个层次的刑事责任年龄:即14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16岁相对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则和成年人一样完全负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决定了我们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圈的大小。在实体处遇上,中国有两种方案扩大未成年人的犯罪圈,要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到12周岁,要么就把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他认为应该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应该适用少年实体处遇。他进一步指出,不同于实体刑法,中国未成年人的审理程序适用的年龄则是以18周岁为临界点,也有司法解释在年龄问题上做了一些拓展,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理时超过18周岁的人也可以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他进而提出一个设想,希望中国未成年人的实体处遇和程序处遇设置统一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苑宁宁副教授针对许乃曼教授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从理论研究和实证的数据来看,对未成年人用教育康复的措施效果要优于惩罚。他不同意许乃曼教授无论是教育还是惩罚都是 “Nothing works”的观点,而应该在教育和惩罚之中有一个best和better的比较。苑宁宁进一步提到,最新的自然科学、尤其是脑神经科学的研究都表明康复教育措施对少年人是有用的,所以他不太赞成人一生当中大脑都具有可变性的这个结论,人一生当中只有两个大脑发育高峰,其中一个是在青春期时期。所以跟成年人相比,对未成年人适用康复教育措施既有空间,也有效果。最后,他总结了德国以及欧洲各国立法中年龄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尽管各国年龄节点不一样,但他认为年龄因素在刑法中的体现,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犯罪论,还应该体现在刑罚论,即努力建设一套中国特色的分级处遇体系。针对苑宁宁副教授的评论,许乃曼教授回应到:他并不否认教育应该贯穿始终,这一点没有任何错误,但正是因为德国对于少年犯的处遇在教育和惩罚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而中国恰恰没有这个缓冲地带,要么教育要么罚。但所谓的“Nothing works”是美国人40年来犯罪预防学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教育和罚都没用。他认为教育固然重要,但不宜绝对化或视为万灵丹。任何人犯罪,哪怕是少年人也应该给予反应。手段的软硬都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将他教化好。许乃曼教授认为让人自由生活的前提是让他在不自由状态下被教育,本身或许是一种悖论,但却是两权相害取其轻的态度。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张朝霞检察长则非常同意宋英辉教授以及薄逸克教授所提到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她以社会和科技变迁所带来的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数量的消减为例,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综合社会治理手段的改进,而不是让更多的人被入罪。同时,她也赞同避免因为极端个案而过度反应的观点。她认为,现代社会传播手段的快捷化会让社会反应较之以往更容易过度。但是她认为不过度反应不等于不反应,关键在于社会如何有效地作出反应。她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未检部门联动公安和社会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例,介绍了如何发挥制度资源去强化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及其权益保障。同时,她也呼吁应该给予检察机关在处罚权以外更多的制度资源,丰富教育、挽救以及转化未成年人的手段。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杨新娥处长介绍了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十年数据是急剧下降的趋势。并且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认为提高或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不解决根本问题,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将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合适的措施加以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李卫红教授则结合自身挂职副检察长的经历,呼吁大家关注实践中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的少年观护帮教制度,呼吁司法面对刺激眼球的案件应该保持理性。在讨论的尾声,主持人甄贞教授结合自己作为政协委员在去年年初的提案呼吁尽管建立未成年人处遇社会支持体系,同时也应该特别关注个案应急处置,因为自媒体时代极易将具体个案扩大为社会应激情绪。她相信,尽管中德两国概念和表达方式不同,但面对少年犯罪却有很多共识,应该将这些共识传播给全社会,形成全社会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共同理念。
在活动的最后,程捷副教授代表主办方再次对中德嘉宾精彩的报告和讨论表示感谢,介绍了自己和德方学者在年初策划本次研讨议题的初衷,并期待大家未来继续参与中国社科大举办的少年司法工作坊活动。本次工作坊在全体参与者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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