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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先生的演讲让谁不寒而栗?

孟勤国 法研在线 2021-09-17
原题为《学术争论应是蓝天净土》,发表于法学家茶座第49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未曾想不到7000字的文章会将我卷进民法典编纂重大争论的漩涡。2018年4月9日,梁慧星教授公开演讲《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兼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个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根据讲座录音的补充修改稿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编者注)。接着,周杲博士后发布《暗战与角力:民法典编纂之背后故事》网文,我“有幸”成为人格权编争论中绝无仅有的在“民法大佬”中左顾右盼、唯利是图的小人。

人格权不是我的研究特长,是“民法大佬”的论争引起了我的好奇:一个编纂体例问题有何可争?如果人格权条款只有三五条,塞在民法典哪里都行;如果人格权条款几十上百条,民法典当然应腾出一个专用空间予以安置。于是我花了点时间查阅资料,琢磨双方的观点与理由。我的学习能力还行,弄清了这不是简单的体例之争,而是如何认识和对待现代社会人格权的原则性问题。无视信息化时代人格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自然就有百年前的德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模式完美无缺的幻觉;反之,必然得出人格权只有独立成编才能适应现实生活条件和需求的结论。2017年夏,在瑞士联邦比较法研究所访学期间,我与瑞士学者就人格权编作了深入交流,他们介绍了瑞士民法典总则70多个条款,我看到了瑞士民法典总则人格、人格权不分的拥挤和混乱,因而有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一文。

只写了这么一篇人格权论文,而且也就是一点学习心得,文中只有一句“人格权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人权概念,更与‘颜色革命’风马牛不相及”,没有任何言辞冒犯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赞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不少,文章很多,周杲博士后为何单单拿我开刀?我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又非生长于著名法学家的原产地,立法机关也并未邀请我参与民法典立法,只能说些《民法总则》现代性缺失的风凉话,哪有能耐搅黄或促成人格权编?武大历来是民法学会副会长单位,温世扬副会长从武大调往中南政法,换届时武大必须出一个副会长,我在武大民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学问一般、年龄最大,不能推辞,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应该清楚,这不是投给我个人的“李子”。我生性懒散,在学术研究上只能将自己定位为票友,有点异想就写点东西,尽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科研工作量,以免下岗,从无攀登“民法大佬”的动机和条件,先将我虚捧为大佬再刻画我自命大佬的阴险表情,有点过分。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周杲博士后。一个刚入民法之门的年轻人说什么影响有限,有能力引领民法学风气的是海峡两岸民法学“绝代双骄”之一的梁慧星教授。梁慧星教授只是博士后导师组成员,但他的公开演讲客观上催生了周杲博后迎风而上的动机和勇气。杨立新教授的《对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决策意见的不同看法》是一个比较全面的回应,但我读梁慧星教授的公开演讲,更多的是不寒而栗和不知所措。

梁慧星教授指出,党中央早就决定不搞人格权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搞人格权编绝不是对中央决定存在理解、解释错误,而是有意为之。梁慧星教授没有举证中央文件或领导讲话中不搞人格权编的只言片语,无视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应是先总则后分则的逻辑意义,一跃就占据了政治正确的制高点。政治正确了,梁慧星教授就无推崇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人格权保护模式的后顾之忧,就能不碰其一贯避之不及的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就有权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学好“当今世界的共同经验”。可是,梁慧星教授是否想过,如此指控在强调政治规矩的今天有多大的杀伤力?学术不能不讲政治,但政治不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无限上纲,更不是“文革”的大字报和棍棒。说千道万,学术论争能有多大的血海深仇,不就是文人相轻的那点面子?

梁慧星教授同意学术问题应以学术的方法解决,“冷静看待人格权”。梁慧星教授谈了人格权的概念、特殊性,侵权法保护人格权的历史与趋势,认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格权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无是处。梁慧星教授谈这些时还算冷静,没有多少政治戾气,显示了其学者本色。但遗憾的是,从头到尾,其立论依据只有两个,即各国民法典和王泽鉴教授等学者的论述,理论严重不足,而且没有证明力。100多个国家没有人格权编,所以中国也不能搞人格权编?“国外没有中国也不能有”和“国外有中国也得有”都是价值选择,不是逻辑证明,梁慧星教授本应依据中国社会现实证明中国不需要人格权编。王泽鉴教授的学问很深很广,他的人格权论述理应受到尊重,但任何学者的论述都是一家之言,没有一锤定音的功能,更无证明是非对错的效力,王泽鉴教授等学者的论述只能说明梁慧星教授与他们英雄所见略同,不能自我证明王泽鉴教授等学者的论述是唯一的真理。我读研时,导师戴錞隆先生一再告诫我,持之有据才能言之成理,多年来我也是这样指导学生的,难道我一直错了或者落伍了?以理服人是学术论争有别于打群架的关键,有理有据是以理服人的前提。

梁慧星教授还有许多独具一格的论述和提法,远远超出我的理解力。梁慧星教授发问,“在没有人格权概念的社会,是不是人就不被当作人,就不保护人?”谁这样说?我查了好久没有查到,想了好久也想不出谁会这样说,会不会是梁慧星教授搞混了人格权编和人格权的概念?梁慧星教授定义“人格权的不可言说性”的依据是“很难下笔千言”,一个事物的本质特性居然取决于能写多少字,其高深莫测不亚于量子纠缠或霍金黑洞,国家社科基金是否应考虑将“字数与事物属性的因果关系”列为重大资助课题?梁慧星教授断言“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的条款颠覆了现代社会禁止私力救济、实行公力救济的基本原则,可我的常识是现代社会只禁止血亲复仇性质的私力救济,并不禁止依法进行的自力救济,道理很简单,面对暴徒行凶岂能只靠报警而不得反抗?梁慧星教授指责中国法学会没有就人格权编征求全国1200名民法教师的意见。我1985年就是民法教师,2006年还侥幸成为第二届国家级教学名师,除了物权法是我自己凑上去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从没有谁问我搞不搞、如何搞,怎么人格权编就那么特别?

如果梁慧星教授和我一样是一个普通的学者,我就不吭声了。我小学三年级就遇上“文革”,知识和思维结构有着无法弥补的缺陷,缺少仁者的修养和智者的学识,免不了激动时撒野,思索时偏狭,表达时不羁,没有资格也没必要批评与我同一水平的学者。梁慧星教授不同,他是公认的中国民法学界领袖,一举一动代表着中国民法学界的品位。梁慧星教授肩负着指明民法学研究方向和为民法学人树立榜样的责任,其任何一种行为方式都会成为先例,任何一个价值取向都会成为风标,任何一点思想都会成为源泉。梁慧星教授公开演讲的后果不在于为难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我们这些“忽悠者”,而是树立了一个不合学术伦理和规范的典型,年轻一代的民法学人或以为学术论争就该是梁慧星式的论争。没有批评的声音,梁慧星教授的公开演讲极有可能成为中国民法学界雾霾的源头。

我没有任何贬低梁慧星教授的意思。我与梁慧星教授曾有三次争论。记得是在1988或1989年中国民法经济法年会上,我曾质疑梁慧星教授的法人所有权主题发言,论据是我在《中青年经济论坛》1988年第4期发表的《也论法人所有制》。梁慧星教授在《法学研究》1992第2期发表《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我在《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发表《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证伪电视节目预告表是作品。最后是2000年《法学评论》第2期的那篇千余字的《质疑“帝王条款”》短文,试图推翻梁慧星教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帝王条款”之说。只和值得我论争的人论争,将论争对方当成理性的对手,试图以理性求同存异,这是我的最高敬意。作为《法学研究》主编,梁慧星教授允许张新宝教授一字不改地发表我不甚温和的文字,展示了其宽广的胸怀。学者论争应有曲水流觞般的境界,对事不对人是应有的气度和原则。

我与梁慧星教授没有任何个人恩怨。我指导的博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的博士后能得到梁慧星教授的指导,我非常开心。梁慧星教授的学生参评楚天学者、复旦教授,他们很优秀,我都给了最高等级的评审意见。梁慧星教授也没有记恨我与之论争,10多年前他应我邀请到广西大学讲学,我至今愧疚广西大学微薄的课酬。在我看来,梁慧星教授公开演讲仅仅是一次急火攻心的偶然离谱--忧心中国民法典因此不能成为伟大的民法典,问题是德国民法典的中国版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大陆版绝无伟大可言。我的批评没有丝毫的恶意,于公是追求学术论争的蓝天净土,于私是为了梁慧星教授的“金字招牌”永不褪色。而且,无论梁慧星教授接不接受我的批评,我都先行赔礼道歉,不接受,或许是因为我的批评过分或无理,接受,我也有言辞尖刻之过。梁慧星教授是我西政的学长,过去是、今后依然是我仰望的民法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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