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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青年论坛在南京成功召开
法研在线
2021-09-17
2019年12月7日,第三届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青年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和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同济大学、中南大学、重庆大学、郑州大学、宁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深圳大学、广州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省外高校,以及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等省内高校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应邀参会。此次论坛围绕“区域法治与法治现代化”这一主题,共同研讨相关基础理论和重要实践课题,旨在强化青年法理学者的沟通交流,为提升区域法治水平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
开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智航教授,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乐教授分别致辞。郑智航教授指出,中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区域差别大,故而应当关注统一性与区域性之间的衔接问题;区域治理的目标在于调整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的关系;基层社会治理是地方治理的动力所在,要认真思考如何发展社会治理能力、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龚廷泰教授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认为法理兴则法治兴,指出此次论坛主题既反映了南师法理学科围绕法治现代化研究形成的优势与特色,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命题;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法治现代化、制度现代化,而区域治理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方乐教授代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向与会代表致以真挚的感谢,并指出南师法理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学界同仁的大力支持和密切联络,期待今后继续共同努力为中国法理学研究添砖加瓦。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孙文恺教授主持,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副教授和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炳烁教授担任评议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陆幸福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权利分析理论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法理学实用性的一个例证》。他认为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在美国司法裁判中以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应用权利义务的相关性以确定权利或义务之存在、细分权利概念以澄清模糊的法律概念、理清疑难案件中的复杂法律关系、作为法官说理的附带佐证。尽管该理论存在一定弊端,但其实用性不容质疑。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赟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人工智能(AI)法律主体资格否论》。他认为现在的AI不是人脑的模仿,只是功能的模仿,不可能有自由意志。就如保护动物与赋予动物法律上的权利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可能赋予动物以主体资格,因为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而动物无法承担义务。法人有主体资格是基于纯技术的考量,只是为了让大家交往更方便,其归根结底还是人,不能与动物混为一谈。调控AI是为了调控人,不是为了AI本身。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马驰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他认为,按照福利论的看法,如果实施人类基因编辑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政府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否则就应禁止。这种思路不但将导致相关立场的不确定,更无法避免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和反事实论证的缺陷。在权利论范围内,生育自由能够支持基因编辑自由,但这一论证方案面临着哈贝马斯主张基因编辑将侵害胚胎自由的批评。马驰主张用亲权来论证基因编辑自由的存在。
同济大学法学院吴彦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辅助性原则:有关权威分配的基本原理》。他认为辅助性原则是从一个功能或权能的维度对国家及国家之内的其它所有要素(诸如经济活动、教育活动、医疗活动如此等等)的一种根本性规定。换言之,可以把对于人类善的保护——亦即致力于共同善(common good)——看成是政治体的根本目的,而把辅助性原则看成是达致这一根本目的的最合乎自然,亦即最合乎理性的方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鹏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中西之间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模式差异及启示》。他认为大陆法系的概念中心结构体系与英美法系论辩式、实用性和语境化的最佳理据模式之间的差异,集中体现为对“唯一正确答案”的不同判断;中国法与大陆法系的趋同是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出现互动藩篱的深层次原因;进入新时代,法学研究由立法论向实践论的任务转向、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实践转向、新科技新领域的实践需求,为破解难题提供了契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黄鑫政的发言题目是《国家赔偿的立法、研究与实践的问题及其由来》。他认为国家赔偿立法之初存在立法组成人员不够健全、立法匆促、无法足够专注的问题,进而导致国家赔偿的立法语言不够精细,留下诸多类似法条规定宽泛的问题,导致国家赔偿不充分;目前研究国家赔偿的群体,需要更多的人权研究者、人格尊严研究者、刑诉法及刑事冤案防范研究者的参与;刑事冤案赔偿需要更突出的地位,刑事冤案受害者人格尊严需要被重视。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教授主持,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副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熊静波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黄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主体性时代的权利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权利理论的逻辑演进》。他认为当代中国权利理论在1980年代开放的文化、经济以及社会中诞生并得到发展,并且其兴起伴随着主体性哲学的兴起,也伴随着我们对于主体性的认知而逐步深化;权利主体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达,从表达个体自由选择,逐步发展到依赖于共同体,依赖于他者并且有着其内在结构,可以说,当代中国权利理论正在走向一个共同体的权利时代。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杨知文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风险社会法治化治理中的德性法制》。他认为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风险的常发表现及其特征说明中国已具有风险社会的特质,需要推进法治化的治理,而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人类法制具备更为丰富的德性要素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方式,在风险社会治理中,法治更需要德性法制;当下中国的风险社会治理既要注重对法制德性的更新和拓展,也要聚焦于中国社会的现实特性及具体场景解决其中的难点问题。
江苏大学法学院张健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重拾被遗忘的传统:晚近百年刑事和解的变迁——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样本》。他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在晚近百年发生了数次转型;晚近百年的刑事和解可以从1949年开始划分为四个阶段,对这四个阶段进行分析,可以观察不同历史时期刑事和解的特征与发展轨迹,这既可以了解基层司法真实面貌,又能够反思与预测该制度未来的发展。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胡晓莉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数字经济时代信任机制的法律建构初探——以卢曼的信任理论为视角》。她以卢曼信任理论为落脚点,认为在“以隐私换便利”的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应用导致隐私风险和顾虑日益增加,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思考如何构建信任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参与数字经济的积极性与持续性。她提出根据卢曼的信任理论,对我国数字经济时代信任机制进行法律建构的路径选择,应当兼顾简化与回报两种信任机制的价值理念对隐私政策进行立法规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强卉博士的发言题目是《国家级新区司法创新的法理及其限度》。她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设立开始说起,认为国家级新区既是区域经济发展新高地,也是区域法治发展新引擎。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级新区基于先行先试授权,立足长期改革实践,进一步推进司法创新,是充分发挥法治动能、引领区域法治发展、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邢伟星的发言题目是《论水工程移民法制理念变迁》。他认为水工程移民法制理念是相关法制建设的灵魂、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政策和社会形势变化,水工程移民法制理念从补偿性移民到开发性移民再到“以人为本”移民,几经变迁;在新时代,水工程移民法制理念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同时需要限制公权力对移民权利的侵害,实现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平衡。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李普博士主持,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蔡琳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副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建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陈坤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领域中的作用、限度及其不可取代性》。他指出无论是法律方法论和非形式主义都不可以取代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能够阐明、评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增进人们对于法律推理的性质与结构的理解,指导法律推理活动;形式逻辑没有办法被取代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论规则只有在区分推理的形式与内容的前提下才能构造出来,并且只有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内才能得到检验。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孙海波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反思智能化裁判的可能及限度——以“同案同判”为中心》。他认为人工智能为司法审判方式变革提供了重要契机,当下司法变得更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但是其在司法裁判中产生的作用尚且存疑;智能化司法采取的“简化裁判过程”和“消解价值判断”的双重策略,均与司法的一般性质相悖;当下人工智能最多只能发挥辅助性作用,复杂疑难案件仍需要依赖人类自身的理性做判断。
深圳大学法学院宋旭光助理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从“解释方法”到“解释理由”:作为一种说理方式的法律解释》。他认为法律解释不应当仅仅被理解成一种探求法律意义的启发式的方法,更应该被看作一种为司法提供论据、为法治实现提供保障的说理方式;法律解释实质上是围绕正确解释诉求而对不同解释理由进行衡量的过程,因此,文义、历史、体系、客观目的、主观意图等与其说被看作解释方法,不如被看作解释理由——用来支持或反对解释结果之正确性的论据。
重庆大学法学院王琳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论法律推理的独特性》。他认为在我国关于法律推理是否具有独特性的分歧,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重要分析,该问题可以被转化为“法律推理的独特性和正当性是否可以兼容”;通过揭示法律推理何种意义上追求正当性,以及分析关于法律推理独特性的日常观念,来发现法律推理的独特性和正当性为何会存在表面上的不兼容;调和独特性和正当性的唯一可能,是为规则在法律推理中的自治性地位找到可靠的道德基础。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钱一栋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规则本位与后果主义的理由与局限》。他提出在司法哲学层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表现为规则至上与后果主义之争,产生了重规则与重后果的差异,但双方都对方法论主张背后的价值立场缺乏有意识的系统梳理;在司法活动中,法教义学有综合权衡各种价值的方法论潜力,而社科法学的价值立场较为狭隘,因此法教义学在司法实务中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对本国法律背后的政治理想、风俗民情保持敏感,能够在裁判过程中建构出诸价值间融贯秩序的法教义学。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进博士的发言题目是《实践性正义观与立法实践——阿马蒂亚·森对约翰·罗尔斯理论的重构与启迪》。他认为森在其著作《正义的理念》中试图挑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绝对领导地位:首先,应该将对完美正义制度的构建转向对非正义现象的消除;其次,应使用社会选择理论代替契约理论作为研究正义问题的工具;再次,可以使用基于可行能力的能力观,取代单一的基本品作为衡量福利和正义的尺度,以体现正义的实质;最后,社会正义应该是通过协商对话与投票选举的民主方式完成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黄城博士的发言题目是《从现实主义法学谈大数据司法》。他认为当前大数据已经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司法领域,并试图以此解决司法的不确定性问题,但由于人类语言模糊性、法官的个性偏好以及社会变化过快,仍会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增加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数据样本以及注重数据数量,提升大数据应用中的法律确定性,大数据的应用会导致大陆法系逐步向英美法系靠拢;结合我国特殊的案例指导制度,大数据可以为我国司法公平公正助力。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杨清望教授主持,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副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刘鹏博士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李超群博士担任评议人。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振宇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校园足球发展的规则之维》。他认为关于校园足球的规则构成了校园足球的规则体系,使之从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变成了足以和职业足球、社会足球区分开来的社会子系统。以这些既定规则为基础,校园足球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社会系统进行着结构耦合,进行着自我系统的维系和创生。与此同时,校园足球的规则体系还彰显了游戏之善这一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张琼博士的发言题目是《地方立法能力困境及破解路径》。她认为地方立法能力的困境主要发生在预备立法和正式立法阶段的立法质量上,而在这一阶段,地方立法能力可细分为立法需求识别能力、立法计划执行能力和立法技术应用能力;困境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机关对立法需求的识别不饱满、立法计划执行力偏弱以及立法对地方特色表达不充分;培育地方立法能力可采集更为多元化的立法需求、规范立法计划的执行以及提升立法技术对习惯法的吸收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杜维超博士的发言题目是《香港基本法司法适用的样态及检讨》。他通过对香港终审法院中文判案书的实证分析,认为香港基本法的司法适用主要旨在香港居民权力保护和维护特区在法律领域的自治权力,进而指出香港基本法的司法适用应当清除后殖民主义的司法心态,反思全球主义法律倾向,行政主导的权力格局需要重新确立,人大应当积极维护法律主权,并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韩玉亭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论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的纵向博弈与横向制衡》。他认为国家级新区的改革实践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定是立体化的。就纵向博弈而言,法治中国蓝图需要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的价值整合及制度创新,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也需要法治中国蓝图的宏观指导及必要规范。就横向制衡而言,既要处理好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内部生态之间的协调共生关系,也要处理好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内部生态与外部生态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董政的发言题目是《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新时代论纲》。他认为,提出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就是要在法学理论中找回“国家”,以国家为中心视角,重新思考国家与法在现代中国国家建构中的互动关系,探索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一种关于国家、法律与政党互动互构关系的理想的法理图景,就是形成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广州大学法学院余煜刚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行政自制中信息工具的法理阐释》。他认为行政自制中的信息工具的运用本质上是行政伦理的柔性制度化,其功能在于经由规范化体系达致柔性自我控权,为此,信息工具须经由微观层面的“规则之治”与宏观层面的“科层体系”。信息工具运用的限度在于其规范化面临双重困境,其一,重要事实未充分规范化,某些信息工具的规范性过弱;其二,规范未充分回应更多事实,某些信息工具的规范性过强。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可的发言题目是《国家安全视角下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框架》。他认为国家安全视角下,网络安全具有防范对象的不确定性、保护对象的虚拟性、管控的非建构性等独特属性。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框架包括加强网络信息数据保护、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体系,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规范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同时,借助有限政府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可以明确管控的限度,平衡网络安全的价值冲突,促进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飞的发言题目是《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他认为网格化社会治理将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有效整合起来,下沉至以网格为单元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有其独特的优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创新方式。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在实践主体、制度依赖、运行机理、实践目标上存在诸多交叠之处,网格化社区可以成为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主要场域。为此,有必要将多元社会主体吸纳到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上来。
闭幕式
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辉副教授主持,杨清望教授进行学术总结。杨清望教授谈到此次论坛汇聚了27篇高质量论文,内容广泛、丰富、完整,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精深化的传统研究与精细化的现代研究相结合,体现了对国家发展、社会自治、个人权利的关怀,研究方法亦多样,具有科学性。他期待未来的法理学研究能够进一步增强体系性、传承性,提高学科对话能力,开阔理论视野,从文化的角度理解规则,从而进一步理解规则对文明的作用,更好地引领中国法治的发展。学界需要加强法理学学术共同体的意识,注重脉络传承,增强实践性,积极参与国际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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