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学校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博士生取得进入博士学位论文资格的前提。现依照《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等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试目的
1.考核博士生的政治思想素质,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对两次未通过资格考试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实行淘汰。
二、考试方式、内容与成绩评定
1.考试方式为口试或笔试。
2. 考试内容重点为三个方面:第一,博士生对于所修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学科前沿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博士生所应该具备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术研究能力;第三,博士研究生所应具备的语言(包括外语)运用和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3.资格考试的成绩采用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等级制。资格考试成绩为“C”及以上者,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相关工作阶段;第一次资格考试成绩为“D”者,可在重修有关课程或有针对性地布置其阅读有关书籍后,参加下一年度的资格考试。
三、考试对象
全日制在校博士生。
四、考试要求与时间
1.博士生在完成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设置的应修全部课程学分后参加资格考试,未完成应修课程学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资格考试。
2.每年的5月下旬(普通博士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硕-博连读生在转为正式博士生后的第三学期),由学院组织资格考试,并在7月中旬发布资格考试通知。口试考试时间每人不少于30分钟或笔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
3.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当年资格考试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4.第一次资格考试未通过者或因各种原因延期考试者均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博士生不得无故延期参加资格考试,无故未考者成绩为不合格。
五、考试组织
1.由学院统一组织资格考试,按一级学科成立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学科带头人组成,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一级学科带头人3-5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在公布资格考试情况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确定命题教师、考试范围、考试方式等;
(2)审核口试试题;
(3)审核资格考试结论。
3.委员会由博士生导师为主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成员3-5人,秘书1人(具有讲师职称以上)。博士生的专业属于交叉学科的,至少须有1名相关一级学科的专家参加。委员会职责:
(1)拟定考试题目及评分标准。试题拟定后签名密封交研究生助理保管,开考前经有关领导查验后拆封组考。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有违者,在查清事实后,按《中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2)客观公正地评定资格考试成绩;
(3)秘书按照《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情况表》(附件)有关项目内容要求,做好详细记录,叙述通顺,字迹清楚。考试完毕,此表经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签名后送交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试题、笔试答卷、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材料一并交研究生助理存档。
六、考试材料
1.《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情况表》原件由二级单位存档。
2.资格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研究生助理及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
七、其它
1.博士生对资格考试结果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核实、复查整个考试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继续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判。
2.未通过资格考试或未参加资格考试者不得进行选题报告。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专家检查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3.本办法从2013级博士生开始施行。
4.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凡有发广告者立即请出群组,永远不得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