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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第25卷)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7
《行政法论丛》征稿启事
《行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要目(第25卷)

【“规制与行政法”专题研究】

1.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嬗变

作者:金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制形式,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介于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之间,在现代行政的土壤中形成了独有的结构和运行理性,在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其历史渊源、含义、运作机理的分析,以期明晰其具体意涵,更好地理解其在国家与私人的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丰富,采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必须满足一定的结构性前提。以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为观察对象,嵌入行政现实的内核,使之成为联结国家一社会一个人的纽带。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的双重耦合中,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的交互关系见证了行政法的变迁,行政法在其映射下日益凸显学习性、合作性及保障性特征。

关键词: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学习型行政法;合作型行政法;保障型行政法

2.论刺激型环境保护税导致的规制重合

作者:李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刺激型环境保护税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措施、排污权交易、自愿协议或环境保护税的减征措施形成的规制重合,存在进行取舍的需要。并且,相应规制重合是否需要保留,取决于形成规制重合的两种制度是否都可以对控制企业群体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规制重合;污染控制行为

3.合作规制范式的释义学解读

作者: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作规制范式的释义学解读旨在基于治理、善治理论,运用法释义学方法来阐明合作规制的主体、行为过程及类型化适用要义,进而为合作规制范式的检视、践行提供必要的方法论指引。所涉主体要义往往表征为行政组织法场域中规制主体的多元化、平等化命题;所涉行为过程要义则表征为行政行为法场域中规制行为通过共同合作所达致的广域面向命题;所涉类型化适用要义是基于相应主体、行为过程命题来具体划分多元主导型与阶段互动型合作规制的模式类型,进而探究其可能的平衡适用进路。

关键词:合作规制;法释义学;主体;行为过程;类型化适用

4.欧盟营养干预中的多元规制和规制多元

作者:孙娟娟(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国家干预营养的必要性在于应对营养不良导致的公众健康挑战,尤其是日显突出的营养过剩和慢性疾病。与此同时,这一干预所面临的挑战也要求国家在健康权实现方面,平衡市场和个人的自由以及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鉴于我国“健康中国”战略的确立和营养方面带来的健康挑战,欧盟借助公私合作所推进的渐进性且多维度的干预,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经验,包括规制模式和规制工具的选择以及规制在全球化、地方化和综合性方面的趋势。

关键词:营养;欧盟;规制;健康中国

5.跨国联合执法:湄公河行动的实践与理论

作者:刘捷(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老缅泰四国建立的跨国联合执法机制,由湄公河惨案而生,稳定运行至今、呈日趋完善之势。在普遍性上,该机制属于国际合作,执法的内容与程序有必要遵循国际法。在特殊性上,一方面,这是中国在跨国水域较为典型的联合执法,符合跨政府规制网络的特征,或可对其他多国河流的治理形成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毒品犯罪之于湄公河一“金三角”的安全威胁,不同于欧美等国“消费与规管”意义上的治安威胁,它更像是一场毒品战争,同时夹杂着走私、人口贩卖等非传统安全因素。直言之,四国需要通过持续的跨国联合执法,应对湄公河流域以毒品犯罪为基础衍生的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可以说,针对湄公河惨案的跨国执法、四国的联合执法机制、综合治理安全威胁的国家实践,共同构成了理解湄公河行动的三种层次。

关键词:跨国联合执法;跨政府规制网络;国际治理;非传统安全

6.规制改革语境下的规制性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之构建

作者:刘骏(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直指当前经济规制过多现象,规制改革就成为一个时代新命题,这对作为评价规制实效的工具的立法后评估提出了新要求。但是,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后评估标准实行适应性考察发现,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总体上都存在“重文本、轻实效”的倾向,尤其是立法后评估实践中过于笼统的标准并不能评估规制的实际运行绩效,这难以符合规制改革的现实需求。规制绩效评估、公共政策评估以及制度评估个体经验在后评估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值得立法后评估借鉴。具体而言,根据规制改革的现实要求,法律规制的实施、法律规制的影响、法律规制的效益应该成为未来规制性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规制改革;立法后评估;规制性立法;规制实施;规制影响;规制效益

【域外撷英】

7.何谓规制?

作者:[美]巴拉克·奥巴赫(著);李芹(译)(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们对规制持有强烈的意见,但他们是否知晓“规制”的含义呢?全国独立企业联盟案可谓规制法理学的一个里程碑,但法院对于“展开规制”这一术语的含义存在分歧。很久之前,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观察到:“我们并不总是理解我们所持意见的根据。但当我们转向……道德、宗教、政治、社会关系和生活事物等这些复杂话题时,在每一个要争执的意见上,四分之三的论辩要用于消除一些支持不同意见的表象。”关于规制的争议和困惑阐明了这一现象。本文探讨了“规制”概念的含义。

关键词:规制;私人领域;干预

8.何谓规制?跨学科的概念分析

作者:[英]克里斯特尔·库普;马丁·洛奇(著);李芹(译)(伦敦国王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风险和规制分析中心;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们认为对“规制”的理解缺乏共识。然而,伴随规制研究领域的成熟,这一结论是否依旧成立呢?针对概念整合问题,我们以一种新的研究进路,评判了六个社会科学学科引证率最高的论文对规制的理解。研究得出了四项主要结论:第一,显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定义。第二,规制概念的范围极为宽泛,这就要求我们用相当抽象的术语去探讨规制。第三,学者们基本认同,“原型规制”(prototype regulation)的特征在于,由公共部门通过制定有约束力的标准,实施监督和制裁,对私营部门经济活动的有意识且直接的干预。第四,研究内容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但这不能归因于学科差异。相反,研究结果支持将规制领域描述为一个存在共通观念的跨学科研究领域。

关键词:概念分析;跨学科;规制

9.破坏性创新的规制

作者:[美]内森·科尔特斯(著);孙砾(译)(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破坏理论,某些创新会破坏现有的产品、企业甚至全行业。这一理论同样为规制者带来了挑战,新的产品、技术或商业实践可能属于某个规制机关的管辖范围,但却与其既有的规制框架格格不入,这就是所谓的“规制紊乱”。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规制者应当审慎为之而非过分果决。吴修铭教授在《行政告诫》一文中指出,面对破坏性创新,规制者应避免采用传统的规则制定与裁决,转而依赖诸如指导性文件、警告函这样的“行政告诫”。然而本文认为,从长远来看,主要基于“行政告诫”的这样一种模糊不清的态度可能会僵化形成规制惯性,从而导致次优监管。在没有外部冲击的情况下,规制惯性很难被打破——除非因为一场悲剧的发生或某种巨大的失败。作为一篇案例分析,本文展现了25年前FDA应对破坏性技术(数字医疗器械)的方式与行政告诫之框架何等契合,以及它又是如何走向失败的。在意义深远的计算机革命中,BDA对软件的行政告诫愈显陈腐且适得其反。与之形成对照的是FCC对互联网的规制,它起初依赖于行政告诫,很快又通过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强制实施将其法定化。

本文认为,行政机关面对创新时不必过分踟蹰。如果担心仓促干预或错误规制,那么可以尝试时间规则、替代性执行机制以及其他传统干预措施的变形。如果行政机关选择了行政告诫,那么应该像FCC那样,将其作为一种短期的先导行为,后续采取更具明确性和法律约束力的举措,避免如FDA那样将其视为长期的依赖。

关键词:破坏性创新;政府规制;行政告诫;规制工具

【论文】

10.加拿大警察圈套认定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周斯佳(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警察圈套的认定,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主客观认定标准之争,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机会型与犯意型的讨论。这两类认定标准都将被告是否存在犯意,作为衡量警察圈套是否存在的主要指标。1988年,加拿大大法官Lamer J.在R.v. Mack案件中,将警察圈套的关注指标,从被告犯意转移至警察行为,避免了由于犯意的模糊性导致的警察圈套认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弥补了前两类认定标准的缺陷。2014年,加拿大大法官Karakatsanis J.在R.v. Hart案件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警察圈套类型,将传统的警察圈套从只关乎诱惑被告犯罪这一核心内容扩张到诱惑被告做出不利于自身的证据。加拿大大法官对于警察圈套范围的扩张,反映了其越来越强调通过严格限制国家行为来保护被告权利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警察圈套;诱惑侦查;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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